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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童森塑胶制品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陈冯森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440111MA59D3JUXH所属地区:广东省
企业地址:广州市白云区人和镇西湖庄南街西巷13号101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穗云市监处罚﹝2024﹞1038号
当事人:广州市童森塑胶制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1MA59D3JUXH住所:广州市白云区人和镇西湖庄南街西巷13号101法定代表人:陈冯森根据线索,我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1月22日到位于广州市白云区人和镇西湖庄南街西巷13号101的广州市童森塑胶制品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在该公司仓库发现有“咬咬乐”产品47个,“咬咬乐”产品的食品接触层材质为聚丙烯。当事人持有的《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许可的产品明细是工具(可重复使用塑料餐饮具【接触食品层材质:聚丙烯(丙烯均聚物)】,工序:注塑成型),而“咬咬乐”产品不属于餐饮具,属于《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实施细则(一)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部分》中《表A.1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产品单元、产品品种及相关标准》6.工具(54.食品接触用特定工具及塑料件)目录中的食品接触用特定工具。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对上述涉案物品实施扣押。经查明:当事人于2023年3月13日未取得生产许可证擅自生产列入目录的产品“咬咬乐”100个,于2023年3月15日以4元/个的单价销售给客户上述产品100个,销售所得为400元。后因上述产品风险监测不合格,当事人于2023年12月20日向客户召回了上述产品50个,后自行送检消耗3个。当事人生产上述产品的成本为1元/个,故当事人获得利润为150元。上述产品货值400元,违法所得为150元。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照片、询问调查笔录、监督检查记录表、销售单据、召回资料、成本核算表等证据证实。
我局于2024年5月31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鉴于当事人不具有依法不予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从重行政处罚的情形,按照《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七条“不具备法律、法规、规章及本规定规定的不予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从重行政处罚情形的,应当给予一般行政处罚”的规定,采用一般级别处罚。当事人未取得生产许可证擅自生产列入目录的产品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五条“任何企业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列入目录的产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列入目录的产品。”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企业未依照本条例规定申请取得生产许可证而擅自生产列入目录产品的,由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生产的产品,处违法生产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我局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生产“咬咬乐”产品,并处罚如下:一、没收上述“咬咬乐”产品47个;二、没收违法所得150元;三、罚款800元。
800.00元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6-12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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