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晨之鑫印务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刘圳 | 注册资本:2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60111MA3ACYEX92 | 所属地区:江西省 |
| 企业地址:江西省赣江新区直管区中医药科创城新祺周欣东杨路8号40栋二层1019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6-02-06
买卖合同纠纷
江西晨之鑫印务有限公司
九江谱天饮品有限公司
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5-11-28
买卖合同纠纷
江西晨之鑫印务有限公司
九江谱天饮品有限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洪湖市监特设处罚﹝2024﹞3号
当事人1.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的规定,属于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的行为;2.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在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书。登记标志应当置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的规定,属于使用特种设备未按规定办理使用登记的行为;3.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并对其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的规定,属于未配备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的行为;4.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四条“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从事相关工作。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和管理制度,保证特种设备安全。”的规定,属于使用未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特种设备作业的行为。
罚款32000元,全部上缴国库。
32000.00元
南昌市青山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2-2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