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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翔安区鑫益百佳厨具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张少鹏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350213MACDNQD18Q所属地区:福建省
企业地址:(仅登记住所:厦门市翔安区新店街道新店路2316号(新店市场内))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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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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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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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厦翔市监处罚〔2023〕300号
经查,当事人共购进8台燃气灶置于店内销售。其中,7台未安装熄火保护装置;1台无标识厂名、厂址,也无“CCC”及“QS”标识,售价120元。供货方信息不详。 在7台无熄火保护装置的涉案燃气灶中,有2台无任何标签,售价为每台85元;有1台贴有合格证标签,灶具上标示“厨将军”,售价为每台80元;有1台贴有合格证标签,灶具上标示“锐达”,售价为每台95元;有3台燃气灶上贴有合格证标签,灶具上标示“广东 中山”、“MAN niu”,售价为每台77元。无熄火保护装置的涉案燃气灶货值金额共计576元。 另,涉案7台无熄火保护装置的燃气灶均未见标示厂名、厂址。当事人称上述无任何标签的2台燃气灶购进时无外包装,剩下的5台购进时带有包装箱,包装箱上标有厂名、厂址,包装箱已经丢弃,当事人提供一张包装箱照片,照片内容显示“蛮牛五金制品有限公司 地址:广东中山市东凤镇同安大道东36巷3号”。当事人称该照片是跟同行索要的上述标示“MAN niu”燃气灶的包装箱。但当事人未能提供包装箱实物,也无其他证据证明提供的照片就是上述标示“MAN niu”的燃气灶的外包装,故我局对当事人上述表述不予采信。 综上,未标明厂名厂址的涉案燃气灶共计8台,货值金额共计696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家用燃气灶》GB16410-2020 第5.3.1.9条之规定,“所有类型的灶具(不含室外使用产品,例如:燃气烤炉)每一个燃烧器均应设有熄火保护装置”。故涉案未安装熄火保护装置的7台燃气灶,属于不符合强制性标准要求的产品,当事人销售不符合强制性标准要求的燃气灶的行为,违反了《厦门经济特区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严禁生产、销售下列产品:……(三)不符合强制性标准要求的”的规定,构成销售不符合强制性标准要求的产品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销售未标明厂名厂址的燃气灶的行为,违反了《厦门经济特区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二)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分装厂、组装厂)厂名和厂址”之规定,构成销售无厂名和厂址的产品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销售不符合要求的燃气灶,分别违反了《厦门经济特区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的规定,建议对当事人择重处罚,即选择《厦门经济特区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对当事人进行处罚。 根据《厦门经济特区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二款或第十三条规定的,没收未出厂、未售出部分的零部件、原材料或产品,没收已出厂、已售出部分产品销货款,并可处以该批产品货值一至五倍的罚款;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二)、(三)、(四)、(六)项规定,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建议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1.没收涉案燃气灶8台; 2.处货值金额1倍的罚款,即人民币696元。
1.没收涉案燃气灶8台; 2.处货值金额1倍的罚款,即人民币696元
696.00元
厦门市翔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1-08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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