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陵县店头镇新杰商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田军霞 | 注册资本:0.0003万元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2610632MA6YHYY949 | 所属地区:陕西省 |
| 企业地址:陕西省延安市黄陵县店头镇中心街金樽门口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黄烟处﹝2023﹞第017号
2023年3月23日11时27分,根据群众举报,我局行政执法人员在延安市黄陵县店头镇中心街金樽门口新杰商店,向当事人田军霞出示证件、说明来意,经当事人同意后,依法进行检查。在其经营场所依法查获当事人存放于货柜内非本店32位激光喷码的卷烟中华(软)4条、中华(硬)1条、好猫(长乐)2条、兰州(硬如意)1条、芙蓉王(硬)1条、芙蓉王(硬中支)1条、延安(金)1条、延安(软)1条、黄鹤楼(硬峡谷柔情)1条、延安(1935)1条、芙蓉王(硬蓝新版)1条、云烟(紫)1条、娇子(X)1条、南京(雨花石)5条、南京(十二钗烤烟)5条、黄山(红方印细支)3条、利群(江南韵)4条、南京(十二钗薄荷)2条、南京(炫赫门)2条、金圣(滕王阁紫光)2条、冬春夏草(和润)1条、芙蓉王(硬细支)1条、芙蓉王(硬红带细支)1条、人民大会堂(硬红细支)1条、黄鹤楼(硬峡谷情细支)1条、黄鹤楼(天下名楼)1条、天子(中支)2条、好猫(长乐九美)2条、泰山(金将中支)1条、冬春夏草(红中支)1条、好猫(中支金丝猴)1条、娇子(宽窄醇香中支)2条、大青山(长丰)3条等共计33个品种60条。上述卷烟品种、数量经当事人当场确认无误,且无法提供合法有效的购进证明。经我局负责人批准同意,我局执法人员将该批卷烟依法予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将延安市黄陵县烟草专卖局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黄烟存通字[2023]第017号)送达当事人(现场负责人)。现查明:当事人田军霞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上述卷烟是当事人田军霞由于自己店中卷烟配送量较少不够销售,遂在周边收购卷烟用于自己店里销售。经鉴定认定,该批卷烟为真品卷烟。因当事人田军霞所陈述的上述卷烟购进价格无相应证据证明,故其询问笔录中所陈述的卷烟购进价格不予采信。依据《涉案烟草制品价格管理规定》(国烟计〔2021〕93号)和《陕西省烟草专卖局中国烟草总公司陕西省公司关于印发2023年上半年全省卷烟价格目录的通知》(陕烟计〔2023〕2号),当事人田军霞违法进货总额为17310.00元,上述卷烟尚未销售,亦无违法所得。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检查(勘验)笔录、先行登记保存卷烟的照片、询问笔录、涉案烟草专卖品核价表、现场照片、非法真烟码段登记表、当事人的身份证复印件、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副本复印件、鉴别检验报告。当事人参与了本案全过程,对上述事实亦承认。
本案已调查终结,建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的相关规定,对当事人田军霞作出:处以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总额17310.00元10%的罚款计1731.00元的行政处罚。涉案33个品种60条卷烟发还当事人。
1731.00元
黄陵县烟草专卖局
2023-05-0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