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岗市宝泉岭苗方清颜皮肤管理会馆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冯晓利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230406MA1CGF9D1R | 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
| 企业地址:黑龙江省鹤岗市萝北县宝泉岭嘉园小区1号楼1层5号商服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鹤宝市监处罚[2023]22号
2023年5月24日鹤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宝泉岭分局执法人员对鹤岗市宝泉岭倾城皮肤管理会馆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其经营的化妆品“苗芳青颜平衡调肤水”产品外包装使用方法与成分页面存在部分印字脱落的地方,执法人员当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鹤宝市监责改〔2023〕053号),责令其于2023年5月25日之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2023年6月13日,我局执法人员再次对当事人经营的倾城皮肤管理会馆进行了检查,当事人仍将该盒苗芳青颜平衡调肤水放在货架上销售。当事人当场出示了该产品供货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和该产品检验报告。截至案发时,当事人尚未售出该盒商品,没有获取违法所得,货值金额为278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2023年6月13日现场情况。
2.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标签存在瑕疵的化妆品的事实。
3.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经营主体资格。
4.当事人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身份。
5.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经营现场拍摄的照片7张,证明 2023年6月13日现场情况。
6.2023年5月24日下达的《责令改正通知书》(鹤宝市监责改〔2023〕053号)复印件1份,证明我局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进行了责令改正的事实。
7.当事人提供的进货台账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采购化妆品苗芳青颜平衡调肤水的时间、数量等情况。
8.当事人提供的供货商《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产品备案信息表网站截图1份和涉案产品成品检验报告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履行了查验义务,该涉案产品为质量合格产品。
警告#罚款0.07万元#
700.00元
鹤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东山分局
2023-07-1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