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对青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刘峻玮 | 注册资本:5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230199MA19MX7B1T | 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
| 企业地址:哈尔滨经开区哈平路集中区哈啤路7号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3-08-28
(2023)辽0281民初4352号
承揽合同纠纷
瓦房店市科硕门窗技术有限公司
黑龙江对青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2
2023-08-14
(2023)辽0281民初4352号
承揽合同纠纷
瓦房店市科硕门窗技术有限公司
黑龙江对青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3
2022-08-04
(2022)黑0108民初841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山东远东伟业(集团)有限公司哈尔滨分公司
黑龙江对青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
4
2022-01-14
(2021)冀1181民初2572号
承揽合同纠纷
河北强业暖气片有限公司
黑龙江对青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冀州市人民法院
5
2021-12-31
(2021)冀1181民初2572号
承揽合同纠纷
河北强业暖气片有限公司
黑龙江对青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冀州市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5-09-27
2025-04-08
(2024)黑01执3212号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山东远东伟业(集团)有限公司哈尔滨分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平房市监处罚〔2026〕155号
当事人于2026年4月15日使用“法式鹅肝肠”标签以及原料缓化、修整、清洗、绞肉、配料、灌制、熏煮、晾晒,加外包装等工艺,生产“法式鹅肝肠”3000根。该产品标签经黑龙江省天润检验检测研究院有限公司检验,该产品主要展示版面食品名称“法式鹅肝肠”未标示食品真实属性名称,不符合GB771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中4.1.2.2.1要求、配料表中标注“磷酸盐”不符合GB771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中4.1.3.1.4的要求。当事人在7个工作日内未对检验结果提出书面异议审核申请,也没有提出复检要求。
经过进一步调查,当事人2026年4月共购进产品标签182kg,加工使用9.5kg,于2026年4月15日生产加工3000袋“法式鹅肝肠”并于4月16日以3.3元/根的销售价格,分别销售给二级经销商哈尔滨市道外区对青烤鹅淮河路店900根、哈尔滨市道外区南马对青烤鹅店600根、哈尔滨市道外区对青烤鹅大有坊店400根、哈尔滨市道外区对青烤鹅哈东站店800根、哈尔滨市南岗区对青烤鹅教化店300根。截至案发,该批次产品及标签均无库存剩余。当事人生产经营“法式鹅肝肠”,共计销售3000根,货值为9900元,获取利润1909.06元。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罚。但鉴于当事人在知道违法行为之后,主动召回其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立即整改产品标签,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且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多次联系相关人员提供证据材料,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黑市监规〔2023〕1号)第十一条第(二)项、《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清单(2025版)》九、食品安全类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序号21 从轻处罚情形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建议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1909.06元;2.罚款5000元。罚没款合计:6909.06元。
5000.00元
哈尔滨市平房区市场监督管理
2026-09-21
2
哈市监处罚〔2026〕7号
经查,2025年11月4日,当事人从哈尔滨康多食品添加剂有限公司购进“焦糖色”食品添加剂20桶(2千克/桶)。2025年11月15日与哈尔滨市东泓包装有限公司签订印制1.3千克对青烤鹅彩袋订货合同,数量7100个,2025年11月25日当事人入库1.3千克对青烤鹅彩袋7100个。在2025年11月25日至11月28日期间生产对青烤鹅时使用“焦糖色”食品添加剂,出库1.3千克对青烤鹅彩袋500个。后经车间主任孙宝昌查阅《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24),发现“焦糖色”食品添加剂不能添加到熟肉制品中,立即停止了违法行为,在此期间共使用“焦糖色”食品添加剂0.4千克,1.3千克对青烤鹅彩袋500个,损耗8个,生产了492只对青烤鹅。2025年12月5日,当事人对其加盟商发出“召回公告”,但由于产品已全部销售,召回产品为零。至案发时,上述对青烤鹅已全部销售,销售价格88.5元/只,货值金额43542.00元,违法所得43542.00元。剩余“焦糖色”食品添加剂19桶(2千克/桶)和开封未使用完的大半桶(1.6千克)“焦糖色”食品添加剂共计39.6千克,配料表中印有“焦糖色”的1.3千克对青烤鹅彩袋6600条,当事人在生产对青烤鹅中添加“焦糖色”食品添加剂,其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之规定。
建议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食品添加剂“焦糖色”39.6千克;2.没收印有“焦糖色”的包装袋6600条;3.没收违法所得四万三千五百四十二元(43542.00元);4.并处货值金额十倍罚款四十三万五千四百二十元(435420.00元);罚没款合计:四十七万八千九百六十二元(478962.00元)。
435420.00元
-
2026-03-2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