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武汉金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松滋分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1裁判文书 2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李平华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1421087573705606Q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松滋市新江口镇北湖玉带园小区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2-05-24
(2022)鄂1087民初787号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李*
武汉金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松滋分公司,湖北君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荆州市松滋市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14-09-24
2014-09-24
(2014)鄂松滋民初字第01188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武汉金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松滋分公司与马*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1561.60元
民事案件
2
2014-09-24
2014-09-24
(2014)鄂松滋民初字第01189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武汉金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松滋分公司与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3561.12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松滋市监处罚〔2026〕59号
当事人于2011年04月28日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在松滋市新江口镇北湖玉带园小区,从事物业管理及咨询;物业保洁及清洁工程服务。检查中发现当事人在所管理服务的楚天家园小区在电动自行车充电桩进行充电服务时,未按照《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第七条第二款的内容和方式进行明码标价,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松市监责改〔2026〕D15号),责令当事人于2026年6月11日前,按照《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第七条第二款的要求,对楚天家园小区内的充电桩充电服务明码标价整改到位。2026年6月12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前期责改情况进行复核,当事人仍未按要求整改到位。 2026年6月15日,当事人已公示其服务价格并向本局提交了情况说明。...[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在所管理服务的楚天家园小区电动自行车充电桩进行充电服务时,未按照《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内容和方式进行明码标价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第二项“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二)不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的;……。”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处罚款1500元的行政处罚。
1500.00元
松滋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7-1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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