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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艺星医疗美容医院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3裁判文书 3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王晓华注册资本:10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530103343582276D所属地区:云南省
企业地址: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北京路926号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2-05-13
(2021)云0103民初6434号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王**
昆明艺星医疗美容医院有限公司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2
2021-06-18
(2021)京0491民初19845号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北京漫友友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昆明艺星医疗美容医院有限公司
北京互联网法院
3
2020-11-24
(2020)京0491民初29815号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北京漫友友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昆明艺星医疗美容医院有限公司
北京互联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3-02-17
2022-07-27
(2021)云0103民初6434号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王**、昆明艺星医疗美容医院有限公司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153060.43元
民事案件
2
2021-09-23
2021-06-17
(2021)京0491民初19845号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北京漫友友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昆明艺星医疗美容医院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3
2021-02-24
2020-11-18
(2020)京0491民初29815号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北京漫友友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昆明艺星医疗美容医院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云市监昆盘处罚﹝2025﹞516号
1.当事人涉嫌在其医院一楼大门右侧外墙上发布印有“中国院长?匠心实力YESTAR”字样以及17名身穿白大褂医务工作者图片的医疗广告,广告费用为1187.00元,于2025年4月8日发布,6月12日拆除。以上图片广告未通过其他媒介进行广告发布,受众群体仅限于到当事人医院问诊的顾客,每日流量100人左右,实际触达以上医疗广告内容的人数无法统计,也无法统计因此广告形成的诊疗服务费用的事实情况;2.当事人涉嫌在其医院一楼大厅电子屏循环播放“2025YESTAR十大数字潮品艺星星?活性童颜TM,美学篇、情绪篇、专家篇、场景篇和推荐选择艺星星?抗衰N次方TM医疗美容服务项目”等医师与患者面对面交流的问诊过程视频医疗广告,广告费用为3200.00元,于2025年3月10日发布,6月12日停止播放。以上视频广告未通过其他媒介进行发布,受众群体仅限于到当事人医院问诊的顾客,每日流量100人左右,实际触达以上医疗广告内容的人数无法统计,也无法统计因此广告形成的诊疗服务费用的事实情况;3.当事人涉嫌通过抖音平台5个垂直账号和1个店铺以营销团购医疗美容服务项目、图文笔记和短视频的方式宣传介绍院内聘用医生与患者问诊过程、患者诊疗前后案例对比图片、院内使用的医疗器械等变相发布医疗广告,广告费用无法计算,于2025年2月11日起开始发布医疗美容问诊图文笔记和短视频,2025年6月16日删除和下架。以上营销团购医疗美容服务项目、图文笔记和短视频未通过其他媒介进行发布,播放量共计:2328118次,点击量共计:32277次,关注人数共计:19251人。通过以上抖音平台形成的核销订单139个,订单核销金额共计42263.40元;4.当事人涉嫌通过小红书平台4个KOS账号以图文笔记和种草视频的方式宣传介绍院内聘用医生与患者问诊过程、患者诊疗前后案例对比图片、院内使用的医疗器械及疗效等变相发布医疗广告,广告费用无法计算,于2024年6月1日起开始发布医疗美容问诊图文笔记和视频,2025年6月16日删除。以上图文笔记和视频广告未通过其他媒介进行发布,曝光量共计:58745次,观看人数共计:7366人,关注(粉丝)人数共计:25974人。因小红书平台无店铺和货架功能,未产生订单和实际成交金额。 当事人虽然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提供案涉证据材料。但是,在案件调查期间仍然存在违法和变相发布医疗广告的行为未及时全面改正和消除影响。同时,当事人医疗广告违法行为的事实清楚,仅通过两家网络第三方平台自媒体和自有场所内发布,持续时间超过3个月以上,广告内容涉及的医疗美容诊疗服务和药品医疗器械等产品关系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具有一定的社会影响和危害程度。 当事人的以上医疗广告违法行为事实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二)项“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一)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二)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和第四十六条“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和保健食品广告,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由有关部门(以下称广告审查机关)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以及《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一)、(六)项“医疗广告的表现形式不得含有以下情形:(一)涉及医疗技术、诊疗方法、疾病名称、药物的;(六)利用患者、卫生技术人员、医学教育科研机构及人员以及其他社会社团、组织的名义、形象作证明的;”规定的违法发布医疗广告的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 第(一)和(十四)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一)违反本法第十六条规定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的;(十四)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未经审查发布广告的。”和《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依据《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予以处罚,对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并处一至六个月暂停发布医疗广告、直至取消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的医疗广告经营和发布资格的处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对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医疗广告内容涉嫌虚假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根据需要会同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作出认定。”的规定,同时依据《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二条“当事人不具备不予行政处罚、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从重行政处罚情形的,属于一般行政处罚情形。”的规定,并参照《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版)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1.责令停止发布广告;2.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3.对广告主处广告费用1.6倍以上2.4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对广告主处13万元以上17万元以下的罚款。”和《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1版)中《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依据《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处理;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应当对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给予警告或者1.6 万元以上2.4 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般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规定,案件承办部门建议对当事人作出一般行政处理决定如下: 1.对当事人涉嫌违法或变相发布未经审查的医疗广告的行为,责令停止发布未经审查的医疗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罚款人民币140000元; 2.对当事人涉嫌发布的医疗广告内容违反医疗广告管理规定的行为,罚款人民币20000元。 以上合计罚款人民币160000元。
160000.00元
盘龙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9-22

经营异常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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