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紫钻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梅海林 | 注册资本:10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530102MA6K7LBW38 | 所属地区:云南省 |
| 企业地址: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新兴路霖岚国际B幢26楼B2605号房屋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8-15
(2025)云0112民初13634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温**
昆明紫钻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2
2024-07-19
(2024)云0103民初5974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杨*
昆明紫钻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3
2024-05-16
(2024)云0112民初6850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方**
昆明紫钻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4
2024-04-26
(2024)云0111民初3990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吴**
昆明紫钻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云南房江南房屋租赁有限责任公司
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5
2024-03-29
(2024)云0103民初1830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施**
昆明紫钻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6
2024-03-25
(2024)云0103民初1634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李**
昆明紫钻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7
2024-03-22
(2024)云0103民初1468号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赵**
昆明紫钻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梅**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8
2024-02-29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杨*
昆明紫钻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9
2024-01-18
(2024)云0103民初339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王**
昆明紫钻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10
2023-10-30
(2023)云0103民初11324号
合同纠纷
刘*
昆明紫钻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5-06-30
(2025)云0112民初13634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温**
昆明紫钻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2
2024-10-31
(2023)云0103执10430号
委托合同纠纷
李**
梅**,刘*
执行文书、拍卖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4-01-16
2023-10-24
(2023)云0112民初18108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白*与昆明紫钻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2
2023-03-02
2021-09-13
(2021)云0103民初11558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许**、昆明紫钻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3
2021-12-03
2021-08-30
(2021)云0103民初6473号
劳动争议
昆明紫钻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杨*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40440.89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昆﹝盘﹞城罚决字﹝2023﹞第0000050号
行政相对人在开展住房租赁业务时,签订居住房屋租赁合同后,未到住建部门办理居住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
行政相对人在开展住房租赁业务时,签订居住房屋租赁合同后,未到住建部门办理居住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对该行政相对人作出责令改正,并处罚款贰仟元整。
2000.00元
昆明市盘龙区城市管理局
2023-10-11
2
昆税一稽罚﹝2023﹞36号
经检查,你单位2020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通过私人账户取得收入后,在账簿上不列、少列收入,造成少缴税费具体情况如下:(一)增值税及附加税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34号)第十二条“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为3%,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九条“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一)发生应税销售行为,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为支持广大个体工商户在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同时加快复工复业,现就有关增值税政策公告如下: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对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五、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六、本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7号)“三、《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凡已经到期的,执行期限延长至2021年3月31日。”、《关于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5号)“为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现将有关增值税政策公告如下:自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
决定对你单位少缴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企业所得税,合计414,464.25元,处以50%的罚款207,232.16元。
207232.16元
国家税务总局昆明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3-08-28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23-10-27
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
盘龙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