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湖市加兴副食商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张典英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421083MA7LJCGM7H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洪湖市新堤街道宏伟北路大市场北厅32号(自主申报)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洪湖市监处罚〔2023〕143号
经查,在2023年6月的某一天下午六点左右(具体哪一天记不清),有两名男性推销员开着箱式货车到你副食商贸店,推销“白云边”系列陈酿白酒,当事人将对方销价与洪湖“白云边”总代理商处“白云边”系列陈酿白酒价格对比:洪湖“白云边”总代理商处购进价格分别为: 白云边42°(500ml)12年进价每件(6瓶)每瓶81.66元,白云边42°(500ml) 15年进价每件(6瓶),每瓶136.66元,白云边42°(500ml) 20年进价每件(6瓶),每瓶303元。上述两名男性推销员送货价格分别为: 白云边42°(500ml)12年进价每件(6瓶)每瓶78.33元,白云边42°(500ml) 15年进价每件(6瓶),每瓶113.33元,白云边42°(500ml) 20年进价每件(6瓶),每瓶163.33元,因对方销价比洪湖“白云边”总代理商价格便宜,当事人直接购买了上述两名男性推销员42度12年白云边12件(每件6瓶,规格为500ml/瓶)共72瓶,购进价每件470元,每瓶约78.33元;42度15年白云边8件(每件6瓶,规格为500ml/瓶),购进价680元一件,每瓶约113.33元;42度20年白云边1件(每件6瓶,规格为500ml/瓶)共6瓶,购进价每件980元,每瓶约163.33元,共计126瓶,进货款共计12060元。当事人现金结算,没有索要对方的联系方式、资质证明以及进货单据。2023年7月13日下午,本局执法人员会同湖北白云边酒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员对当事人购进的126瓶白云边白酒进行现场检查鉴定时,发现3瓶白云边42°(500ml)12年白酒系湖北白云边酒业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白酒。经本局调查认定,当事人涉嫌销售侵权“白云边”陈酿白酒共计123瓶,其中,白云边42°(500ml) 12年白酒69瓶,白云边42°(500ml)5 15年白酒48瓶,白云边42°(500ml) 20年白酒6瓶,进货款11825元。
当事人从两名男性推销员手中进购上述“白云边”系列陈酿白酒后,准备按照市场上的正常价格进行销售。销售价格为:42°12年白云边(每件6瓶,规格为500ml/瓶),每件510元,每瓶价格为85元,69瓶货值金额5865元;42°15年白云边(每件6瓶,规格为500ml/瓶),每件840元,每瓶价格为140元,48瓶货值金额6720元;42°20年白云边(每件6瓶,规格为500ml/瓶),每件价格1920元,每瓶价格为320元,6瓶货值金额1920元,货值金额合计14505元。2023年7月8号下午3点左右,一名40岁左右的男性来当事人购买了42°12年二件(每件6瓶,规格为500ml/瓶)共12瓶,每件售价510元,共计售价1020元。2023年7月13号下午4点左右,该男子来当事人店里退货,当事人用微信将全部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之规定,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成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行政管理部门责停止销售。”之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侵犯商品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侵权“白云边”系列陈酿白酒 123 瓶,其中42度12年白云边69瓶、42度15年白云边48瓶、42度20年白云边6瓶;
2、处罚款15000 元。
15000.00元
洪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8-0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