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秀淞商贸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王超干 | 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10104MA9GXLPR5J | 所属地区:河南省 |
| 企业地址: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东明路45号院1号楼1层61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管市监处罚﹝2026﹞132号
2026年1月7日,我局执法人员到河南省秀淞商贸有限公司注册地址进行现场检查,在经营场所内未发现外包装上标注有“专供总装备部”字样的茅台酒。 现查明:1、根据金市监案移[2025]01757号提供的河南歌德九牛真诚酒业有限公司购进涉案茅台酒的电子发票和商品采购明细,系河南省秀淞商贸有限公司直接开具,证据链料完整、指向明确,能够证实河南省秀淞商贸有限公司与涉案标注特殊字样茅台酒的销售行为存在直接供货关联。 2、涉案茅台酒系当事人法定代表人王超干的朋友刘洋家中珍藏,共计6瓶,当事人以4700元/瓶的价格从其朋友刘洋购进,以4848元/瓶的价格将该6瓶茅台酒全部销售给河南歌德九牛真诚酒业有限公司,因此认定本案货值金额29088元(4848元/瓶x6瓶),违法所得888元。 3、当事人销售的茅台酒外包装标注“专供总装备部”字样,但当事人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不符合GB 771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3.4 “应真实、准确,不得以虚假、夸大、使消费者误解或欺骗性的文字、图形等方式介绍食品,也不得利用字号大小或色差误导消费者。”的要求。
1.没收违法所得888元; 2.罚款10000元; 合计10888元。
10000.00元
管城回族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4-0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