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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马氏调料经营部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马红春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532931MA6MLMW733所属地区:云南省
企业地址: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剑川县金华镇城北农贸市场C1-1-2-3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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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剑市监处罚〔2023〕43号
当事人于2022年7月4日从下关泰兴市场(经营者马清)处购进50kg干竹笋,经检验不合格。至检验结果告知时,已销售32.6公斤(含抽检数),销售价60元/公斤,销售金额共计1956元;未售出17.4公斤;其在进货中履行了进货查验制度,对该食品食品添加剂超标并不知情,且于收到检验结果当日对不合格食品进行召回,至今无消费者退货,也无不适反映,未发现造成危害后果。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第(四)项“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 “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承办人建议作如下处罚:1、免于经济处罚;2、没收未售出的不合格食品。
0.00元
剑川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8-03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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