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青山区聚鑫沅食品销售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王大聪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420107MACG19GH46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白玉山街道生态农产品批发市场F区04-06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青市监处罚〔2023〕324号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0年通过回收的方式一次性购进商品外包装为贵州茅台及茅台王子酒60瓶:“珍品茅台王子酒、500ml、53%vol”47瓶、“黑茅台王子酒500ml、53%vol”6瓶、“国酒定制黑贵州茅台酒、500ml、53%vol”2瓶、“飞天带杯贵州茅台酒、500ml、53%vol”5瓶。“珍品茅台王子酒、500ml、53%vol”售价为200元/瓶,“黑茅台王子酒500ml、53%vol”售价为220元/瓶,国酒定制黑贵州茅台酒、500ml、53%vol”售价为2500元/瓶,“飞天带杯贵州茅台酒、500ml、53%vol”厂家指导零售价为1499元/瓶。
当事人在购进上述白酒时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2023年10月17日,上述白酒由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查获,经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鉴定人员现场鉴定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的商品,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
经调查计算,涉案白酒的违法经营额为23215元,截至案发当日,涉案白酒销量为0,违法所得为0元。
综上,结合《武汉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武市监规〔2022〕4号)第十五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对当事人的上述违法行为适用分别裁量、合并处罚的原则,本局经研究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以上违法行为,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如下:
1.没收60瓶侵权白酒(“珍品茅台王子酒、500ml、53%vol”47瓶、“黑茅台王子酒、500ml、53%vol”6瓶、“国酒定制黑贵州茅台酒、500ml、53%vol”2瓶、“飞天带杯贵州茅台酒、500ml、53%vol”5瓶);
2.罚款20000元。
20000.00元
青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1-2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