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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志市海涛百货商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冷智韬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230183MAC81XUG35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企业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尚志市亚布力镇团结委和平商厦4号楼一层东数14门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尚市监处罚[2024]9号
2024年1月7日尚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亚布力冬季旅游市场监督检查时,发现尚志市海*百货商店销售的“ 彪马”牌雪地靴销售价仅为43元,商品及商品包装上没有商品标签和厂名厂址等信息,涉嫌是假冒商品侵犯了“彪马”注册商标专用权。1月7日经市局领导批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对当事人销售的“彪马”牌雪地靴实施扣押行政强制措施,1月8日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12月19日通过微信联系了哈尔滨大新鞋城B区4**号的王**,订购了96双“彪马”雪地靴,其中粉色48双,黑色48双,规格在32码至37码之间。购进价格均为38元/双,购货款共计3648元,用微信转账的方式支付的货款。当事人于2023年12月21日接到的该批鞋。截至2024年1月7日当事人共销售该批鞋10双,销售价43元/双,销售额430 元,利润50元。自用2双(自家孩子和小舅子家孩子)。当事人在购进“彪马”雪地靴时供货方只给提供了购货凭证的微信图片,没有索要供货方营业执照和产品质检报告。未销售的84双“彪马”雪地靴已被我局扣押。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提取了当事人的《营业执照》、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取得经营资格、确认经营者身份; 证据二:现场检查当事人笔录1份、现场照片11张,询问笔录1份,情况说明1份;证明一:当事人从事经销“彪马”雪地靴的事实; 证据三: 当事人提供购货凭证的微信图片,通过微信购货以及支付货款的微信截图共计9张,证明:当事人购进“彪马”雪地靴的事实; 证据四: 彪马欧洲公司出具的《鉴定证明》1份、《商标注册证明》、《商标续展注册证明》各1份,证明:鉴定证明的合法效力以及当事人经销的“彪马”雪地靴不是彪马欧洲公司生产的产品的事实和该案件的来源。
罚款0.35万元#没收非法财物#
3500.00元
尚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3-13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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