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贞丰县佰家福超市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1法院公告 1行政处罚 2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林如放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522325MAC5914Q3W所属地区:贵州省
企业地址: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贞丰县永丰街道办新丰路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6-13
(2025)闽0103民初4380号
定作合同纠纷
福州鑫恒智海鲜池设备有限公司
贞丰县佰家福超市有限公司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4-11-08
买卖合同纠纷
甘肃豪隆制冷商贸有限公司
贞丰县佰家福超市有限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贞农﹝农药﹞罚﹝2024﹞5号
2024年7月15日,本机关接到贞丰县政务服务中心转来政务服务12345热线市民投诉称7月4日在美团外卖佰家福超市购买一份金蛛蝇香,订单号为2001145690162624084,怀疑属于三无产品。本机关接到问题线索后,立即组织执法人员到贞丰县佰家福超市有限公司对市民反映的问题产品进行现场核查。经查,当事人于2024年7月4日通过美团外卖销售了一单金蛛杀蚊虫灭苍蝇盘香给购买人吴先生,订单号为2001145690162624084,订单信息与投诉人提供信息一致。执法人员在当事人日化用品区域货架上检查发现涉案产品,产品名称为金蛛野外香,标称农药登记证为WP20120045,标称农药生产许可证:农药生许(闽)0019,标称企业为成都士发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日期为20240118,有效期为20270117。而该产品在本机关2024年7月2日处理投诉举报案件中,经向标称生产企业确认并非标称生产企业所生产或者委托企业生产的产品,涉嫌为未依法取得农药登记证而生产的产品。执法人员现场制作了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对涉案产品进行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并提取相关证据材料。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于2024年7月15日立案调查。
1、没收剩余的金蛛野外香42盒; 2、没收违法所得585元。
-元
贞丰县农业农村局
2024-09-09
2
贞市监处罚﹝2023﹞160号
经查,当事人贞丰县佰家福超市有限公司成立于2022年11月29日,主要经营食品、百货、小家电、五金交电等各类商品,持有效《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正常开展经营活动。涉案的预包装食品“市井芳华杯吃奶茶”(100g浓香奶茶味、120g阿萨姆味、120g杨枝甘露味),在其食品标签配料表中标注了复配增稠剂和复配稳定剂,但未在配料表的标注中展开复配增稠剂和复配稳定剂的具体成分,不符合《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4.1.3.1.3“如果某种配料是由两种或两种以上的其他配料构成的复合配料(不包括复合食品添加剂),应在配料表中标示复合配料的名称,随后将复合配料的原始配料在括号内按加入量的递减顺序标示。当某种复合配料已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且其加入量小于食品总量的25%时,不需要标示复合配料的原始配料”之规定。涉案的“鲜香豆豉(干豆子)”在其食品标签营养成分表中标注的所有营养成分数值相加超过了100g(该营养成分表对各项目的营养素参考值%或NRV%是按照每100g计算),不符合《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28050—2011)3.1“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标示的任何营养信息,应真实、客观,不得标示虚假信息,不得夸大产品的营养作用或其他作用。”之规定。涉案的“蔓越莓千层酥糕点”和“口乐口爽流心芒果酥”这两种预包装食品本身有合格规范的食品标签,但该超市在制作这两种预包装食品的销售价签时,误将包装日期及价签生成系统默认的保质期当作该食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打在了价签上,并贴到了这两种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该行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关于预包装食品标签应当标明事项的规定。 综上所述,当事人贞丰县佰家福超市有限公司销售上述预包装食品,构成了销售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预包装食品的违法行为。本案的涉案预包装食品共计6种,分别于2023年9月至2023年10月期间从三个不同的食品批发商处进货,至案发时已售出了11袋(盒),违法所得合计137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本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10月20日,对贞丰县佰家福超市有限公司经营场所进行的现场检查笔录一份,证明该超市处于正常营业状态的事实。 证据(二):本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10月20日,对贞丰县佰家福超市有限公司经营场所拍摄的现场照片6张,证明该超市处于正常营业状态的事实,该超市货架上有6种涉案的预包装食品正在销售的事实。 证据(三):本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10月27日,对贞丰县佰家福超市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如放的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涉案的预包装食品进销货数量、涉案预包装食品货值金额和当事人违法所得金额的事实,当事人主动向我局提供未掌握线索(协助我局扣押其库房中储存的剩余涉案食品)的事实。 证据(四):当事人2023年10月27日提供的涉案预包装食品的进货单、销货记录(台账)9张,证明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涉案的预包装食品进销货数量、涉案预包装食品货值金额和当事人违法所得金额的事实,当事人主动向我局提供未掌握线索(协助我局扣押其库房中储存的剩余涉案食品)的事实。 证据(五
罚款0.2万元#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2000.00元
贞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1-2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