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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爱尔眼科医院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10+裁判文书 10+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刘炼注册资本:3978.25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140100692226499Y所属地区:山西省
企业地址:太原市迎泽区南内环街1号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4-10-09
名誉权纠纷
艾*
太原爱尔眼科医院有限公司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2
2024-09-23
名誉权纠纷
艾*
太原爱尔眼科医院有限公司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3
2023-11-30
名誉权纠纷
太原爱尔眼科医院有限公司
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4
2023-07-06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胡**
太原爱尔眼科医院有限公司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5
2022-09-22
(2022)沪0104民初14904号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
太原爱尔眼科医院有限公司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6
2022-06-20
(2022)晋01民初290号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北京美好景象图片有限公司
太原爱尔眼科医院有限公司
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7
2022-05-18
(2022)晋01民初290号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北京美好景象图片有限公司
太原爱尔眼科医院有限公司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8
2022-05-16
(2022)晋01民初290号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北京美好景象图片有限公司
太原爱尔眼科医院有限公司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9
2021-10-29
(2021)晋0106民初3794号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胡**
太原爱尔眼科医院有限公司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10
2021-07-14
(2021)晋0106民初3794号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胡**
太原爱尔眼科医院有限公司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0-11-23
2020-09-18
(2020)晋01民初861号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太原爱尔眼科医院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2
2019-10-21
2019-07-11
(2019)晋01民终3331号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胡**、太原爱尔眼科医院有限公司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3
2019-10-21
2019-07-11
(2019)晋01民终3331号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胡**、太原爱尔眼科医院有限公司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4
2019-09-03
2019-05-09
(2019)晋01民终1728、1964号
劳动争议
张**、太原爱尔眼科医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5
2019-09-03
2019-05-09
(2019)晋01民终1728、1964号
劳动争议
张**、太原爱尔眼科医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6
2019-07-03
2019-02-13
(2018)粤0305民初16580号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太原爱尔眼科医院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7
2018-12-26
2018-09-19
(2018)晋01民初704号
著作权权属纠纷
蓝牛仔影像(北京)有限公司与太原市爱尔眼科医院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8
2018-11-27
2018-10-16
(2018)晋01民初1045号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太原爱尔眼科医院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9
2018-08-28
2018-08-08
(2018)晋01民初735号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太原爱尔眼科医院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10
2018-08-28
2018-08-08
(2018)晋01民初735号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太原爱尔眼科医院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并市监迎处罚〔2026〕130号
经调查,当事人2023年11月17日发布过时长为2分22秒的名为“因为信赖、值得选择 一家三口不远万里奔赴太原爱尔眼科医院愿所有人拥有清晰世界”视频,视频内容为:家住甘肃张掖的巴登山和两个女儿巴志玲、巴志霞三人在太原爱尔眼科医院通过手术治疗白内障和近视,取得很好效果。视频中出现患者的形象,且明确指向该医院的治疗效果,该微信公众号内容由太原爱尔眼科医院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员涉及制作并发布。当事人的行为构成发布利用患者形象作证明的医疗广告行为。
依据《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依据《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予以处罚,对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并处一至六个月暂停发布医疗广告、直至取消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的医疗广告经营和发布资格的处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对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医疗广告内容涉嫌虚假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根据需要会同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作出认定”。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建议处罚如下:处以10000元罚款。
10000.00元
迎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6-1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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