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乌市明秀超市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程冬秀 | 注册资本:0.002万元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2330782MA28QFA390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浙江省金华市义乌市后宅街道遗安一区42栋1-2单元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义烟处[2023]第10461号
2023年11月17日,根据群众举报,我局专卖执法人员经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告知权利和义务后,依法对停靠在浙江省金华市义乌市后宅街道遗安一区42栋门口车牌号为浙GC27C9的五菱面包车内进行检查,检查时被检查人苏伟康在场配合检查,并主动打开车门。在其车内查获涉嫌违法的卷烟的具体品种及数量为:利群(休闲)5条、中华(细支)6条、泰山(儒风细支)2条、利群(阳光)14.3条、黄山(金皖烟)5条、苏烟(五星红杉树)2条、利群(软蓝)5.9条、黄鹤楼(软蓝)30条、玉溪(软)32条、芙蓉王(荣耀中支)8条、冬虫夏草(双中支)5条、钻石(荷花)6条、利群(楼外楼)15条、中华(硬)12条、利群(休闲细支)4条、天子(金)15.6条、利群(长嘴)26条、黄金叶(乐途中支)11条、芙蓉王(硬)11条、双喜(红邮喜)2条、利群(阳光尊中支)4条、利群(软金色阳光)3条、中华(软)1条、白沙(和天下)1条、七匹狼(锋芒)1条、长白山(软红)1条、泰山(青秀)2条、红塔山(硬经典100)3.5条、利群(西子阳光)9条、中华(双中支)2条、延安(红韵)4.9条、利群(硬)2条、七匹狼(豪情)106.9条、泰山(硬红八喜)22.9条、利群(软长嘴)9.6条、泰山(金将中支)3.7条、大前门(软)12.1条、娇子(蓝时代)11.7条、建牌(薄荷黄冰1)1条、爱喜(薄荷)1条,合计40个品种421.1条。上述烟草专卖品条包装上均无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喷码。经现场询问被检查人苏伟康,其无法提供上述卷烟从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发票或其他合法有效凭证。因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有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嫌疑。经本局负责人批准,专卖执法人员即将上述涉案物品作为证据,依法予以先行登记保存。整个检查过程,被检查人始终在场。 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于2023年11月17日予以立案调查。经立案调查,当事人程冬秀系浙江省文成县人,现在义乌市后宅街道遗安一区42栋1-2单元从事个体经营,领有我局核发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和义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营业执照。查获的421.1条卷烟经浙江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鉴定,均为真品卷烟,当事人无异议。现查明,2023年11月13日,当事人程冬秀为赚取利润,从上门推销卷烟的男子处购入卷烟共计40个品种433条,为逃避检查将上述卷烟存放于店门口浙GC27C9的五菱面包车内,进货总额为80280.00元。截止查获之日,已销售11.9条,违法所得391.50元。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一、我局依法制作的《检查(勘验)笔录》、现场情况照片、《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证明:2023年11月17日,我局依法在义乌市后宅街道遗安一区42栋门口车牌号为浙GC27C9的五菱面包车内查获40个品种421.1条卷烟的事实及案发现场的主要情况。二、 我局依法提取当事人程冬秀的“居民身份证复制件”、“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复制件”、“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复制件”证明:当事人程冬秀具有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资格并领有合法有效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在义乌市后宅街道遗安一区42栋1-2单元从事卷烟零售业务。三、我局依法对被检查人苏伟康制作的《询问笔录》证明:2023年11月13日,当事人程冬秀为赚取利润,从上门推销卷烟的男子处购入卷烟共计40个品种433条,进货总额为80280.00元。截止查获之日,已销售11.9条,违法所得391.50元。四、我局依法提取的“授权委托书”证明:证明当事人程冬秀委托其儿子苏伟康前来我局处理被查获的421.1条卷烟相关事宜。 五、我局依法提取的被检查人苏伟康的“居民身份证复制件”证明:被检查人苏伟康的姓名、年龄等个人身份信息。 六、我局依法提取的机动车行驶证复制件证明:浙GC27C9车辆系苏碎三所有。 七、浙江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出具的《卷烟鉴别检验报告》证明:被我局查获的421.1条卷烟经浙江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鉴定均为真品卷烟。根据上述已查明的事实和证据,当事人作为烟草专卖零售户,应当遵守“从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销售卷烟的规定,而为牟取不当利益从非法渠道购进烟草制品用于销售,侵害了国家对烟草专卖品的经营管理制度,扰乱了卷烟市场秩序。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违法行为。
根据上述已查明的事实和证据,本局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的2023年12月11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义烟处告[2023]第10461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告知了当事人,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局认为,当事人作为烟草专卖零售户,应当遵守“从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销售卷烟的规定,而为牟取不当利益从非法渠道购进烟草制品用于销售,侵害了国家对烟草专卖品的经营管理制度,扰乱了卷烟市场秩序。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了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的规定进行处罚。鉴于当事人本次违法卷烟进货总额为80280.00元,考虑其违法情节,决定处罚如下:没收违法所得391.50元,处以违法进货总额80280.00元9.5%的罚款,计7626.60元,罚没款合计8018.10元上缴国库。查获的421.1条真品卷烟中417.1条返还当事人,其余4条因质检留样作损耗处理,损耗卷烟按照其进货单价折合人民币1123.50元补偿给当事人。
7626.60元
义乌市烟草专卖局
2023-12-2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