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兴企祥燃气有限责任公司克山加气站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王智勇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1230200MA18XQ1Q6L | 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
| 企业地址: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克山县克山镇城郊村(城东)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克山市监处罚〔2025〕207号
2025年08月1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齐齐哈尔兴企祥燃气有限责任公司克山加气站开展日常监督检查,检查时发现该单位未开展压力容器日管控检查,该企业未能按照相关要求进行检查,执法人员当场下达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克山)市监特令[2025]第081801号,要求其于2025年8月25日前主动纠正违法行为并接受复查。
在本案调查过程中,当事人能配合对其违法行为进行查处,认错态度良好,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现无证据证明该单位违法行为已造成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的规定。依据《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三)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第七条第二款:减轻行政处罚是指适用法定行政处罚最低限度以下的处罚种类或者处罚幅度,包括在违法行为应当受到的一种或者几种处罚种类之外选择更轻的处罚种类,或者在应当并处时不并处,也包括在法定最低罚款限值以下确定罚款数额。建议给予其减轻的行政处罚。
2000.00元
-
2025-10-22
2
克消行罚决字〔2024〕第0026号
非人员密集场所使用不符合市场准入、不合格、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逾期未改(经营性)
违法行为人:齐齐哈尔兴企祥燃气有限责任公司克山加气站,地址:齐齐哈
10000.00元
克山县消防救援大队
2024-08-1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