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三局直喜艳服装商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田喜燕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233004MA1BBQKW96 | 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
| 企业地址:黑龙江省黑河市嫩江县九三局直商贸楼一楼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嫩市监罚[2024]33号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5月6日对九三局直喜艳服装商店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发现该店货架摆放着耐克标识帽子,当事人现场无法提供他人授权证明、供货商资质、进货票据及产品检验报告等材料,其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涉嫌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立案调查。
调查认定的事实:经对当事人做询问笔录得知,该批耐克标识帽子是两个月前从齐齐哈尔进的货,共购进 5顶,进价 10.0元/顶,销价 15.0元/顶,已销售4顶,当事人进货时未索要票据,也无法说清上述商品的合法来源及供货者信息。截至案发,剩余1顶待售,故本案违法经营额 6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现场检查实际情况;
2.当事人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其经营商标侵权商品具体情况和过程;
3.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及基本信息;
4.当事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其经营者个人身份基本信息;
5.现场照片1张,证明其经营侵权商品的事实;
罚款0.03万元#
300.00元
嫩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5-3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