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宁市新万年染整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潘琴芳 | 注册资本:48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30481795597241U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海宁市丁桥镇工业区凤凰路1号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11-17
(2025)浙0481民初14574号
加工合同纠纷
海宁弘扬纺织品有限公司
海宁市新万年染整有限公司
海宁市人民法院
2
2025-09-16
(2025)浙0481民初12369号
加工合同纠纷
海宁市新万年染整有限公司
海宁弘扬纺织品有限公司
海宁市人民法院
3
2025-08-25
(2025)浙0481民初11168号
加工合同纠纷
海宁市新万年染整有限公司
海宁航天经编有限公司
海宁市人民法院
4
2024-04-28
(2024)浙0481民初2176号
加工合同纠纷
海宁市新万年染整有限公司
绍兴林旭进出口有限公司,林**
海宁市人民法院
5
2024-04-03
(2024)浙0481民初2176号
加工合同纠纷
海宁市新万年染整有限公司
绍兴林旭进出口有限公司,林**
海宁市人民法院
6
2024-03-29
(2024)浙0481民初2176号
加工合同纠纷
海宁市新万年染整有限公司
绍兴林旭进出口有限公司,林**
海宁市人民法院
7
2023-08-17
(2023)浙0481民初5059号
加工合同纠纷
海宁市新万年染整有限公司
兴城市恒泰针织制衣有限责任公司
海宁市人民法院
8
2023-04-10
(2023)浙0481民初2200号
加工合同纠纷
海宁市新万年染整有限公司
海宁市龙登高针织股份有限公司
海宁市人民法院
9
2023-01-11
(2022)浙04民终4010号
劳动争议
朱**
海宁市新万年染整有限公司
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10
2022-11-16
(2022)浙0481民初6078号
劳动争议
朱**
海宁市新万年染整有限公司
海宁市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3-04-19
2023-03-17
(2023)浙民申220号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虞**、海宁市新万年染整有限公司等债权转让合同纠纷再审审查和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2
2022-05-20
2022-05-08
(2022)浙04民终465号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虞**、海宁市新万年染整有限公司等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3
2022-05-12
2021-12-14
(2021)浙0481民初7364号
借款合同纠纷
虞**、海宁市新万年染整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703965.00元
民事案件
4
2021-12-15
2021-10-29
(2021)浙0481执恢801号
买卖合同纠纷
海宁市新万年染整有限公司、海宁市布之韵经编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5
2021-03-12
2021-01-21
(2020)浙0481民初6914号
加工合同纠纷
海宁市新万年染整有限公司与海宁市昊杰贸易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442735.17元
民事案件
6
2019-01-17
2018-07-11
(2018)浙0481执2582号
买卖合同纠纷
海宁市新万年染整有限公司、海宁市布之韵经编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1283539.55元
执行案件
7
2018-06-27
2018-02-27
(2018)苏0509民初705号
承揽合同纠纷
705国新电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海宁市新万年染整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8
2018-05-22
2018-03-01
(2017)浙0481民初7660号
买卖合同纠纷
海宁市新万年染整有限公司、海宁市布之韵经编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1252518.55元
民事案件
9
2018-04-26
2018-02-27
(2018)苏0509民初705号
承揽合同纠纷
705国新电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海宁市新万年染整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嘉海综执罚决字﹝2023﹞第001577号
当事人海宁市新万年染整有限公司在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情况下,于2009年至2023年期间,在浙江省嘉兴市海宁市丁桥镇凤凰路**号建设厂房及钢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佰壹拾伍万捌仟玖佰捌拾元整(¥1,158,980.00)
对于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第16、17、22、23、24部分建筑,处建设工程造价8.1%的罚款。对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第1、6、8、12、13、14、15、18、19、20、21、25部分钢棚,处建设工程造价5.5%的罚款。上述罚款总计人民币壹佰壹拾伍万捌仟玖佰捌拾元整(¥1158980.00)
1158980.00元
海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4-01-2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