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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颉建筑工程(上海)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10+法院公告 3行政处罚 3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余贡财注册资本:208.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10230MA1JU3RMXG所属地区:上海市
企业地址:上海市崇明区北沿公路2111号3幢387-52室(上海崇明森林旅游园区)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6-03-06
(2025)浙0102民初28507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陈*
上海广颉企业管理有限公司,陈*,中颉建筑工程(上海)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杭州新汇东置业有限公司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2
2026-01-05
(2025)浙0102民初28507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陈*
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陈*,上海广颉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杭州新汇东置业有限公司,中颉建筑工程(上海)有限公司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3
2025-12-16
(2025)沪0151民初11155号
民间借贷纠纷
中颉建筑工程(上海)有限公司
巩*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
4
2025-12-12
(2025)浙0105民初14798号
买卖合同纠纷
杭州迎荣物资贸易有限公司
中颉建筑工程(上海)有限公司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5
2025-11-11
(2025)浙0624行初83号
工伤保险资格或者待遇认定
中颉建筑工程(上海)有限公司
绍兴市上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新昌县人民法院
6
2025-10-13
(2025)浙0105民初14798号
买卖合同纠纷
杭州迎荣物资贸易有限公司
中颉建筑工程(上海)有限公司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7
2025-07-28
(2024)浙0102民初13357号
买卖合同纠纷
宁国鸿吉尔建材贸易有限公司
中颉建筑工程(上海)有限公司,巩**,刘*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8
2025-06-05
(2025)浙0110民初15314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湖州预赐建材有限公司
中颉建筑工程(上海)有限公司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9
2025-03-26
(2025)沪0120民初4845号
买卖合同纠纷
上海兢万贸易有限公司
中颉建筑工程(上海)有限公司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10
2025-01-22
(2024)沪0151民初9974号
买卖合同纠纷
上海仁懿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中颉建筑工程(上海)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6-02-03
(2025)浙0105民初14798号
买卖合同纠纷
杭州迎荣物资贸易有限公司
中颉建筑工程(上海)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2
2025-10-23
买卖合同纠纷
杭州迎荣物资贸易有限公司
杭州迎荣物资贸易有限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3
2024-06-07
(2024)闽0302民初2384号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范**
中颉建筑工程(上海)有限公司,厦门源谦恒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周*,韩**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余人社监罚决字﹝2025﹞第000081号
1.主要违法事实:中颉建筑工程(上海)有限公司拖欠247人3011775.8元工资未支付。2025年8月20日,本局向当事人开具《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余人社监令字[2025]414号),责令当事人于15日内支付上述工资,当事人未按要求改正。当事人之行为属于“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2.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之规定,对当事人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仟圆整(¥2000)。3.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使用浙里办手机APP或联系本机关工作人员缴纳罚款。
1、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00)
2000.00元
杭州市余杭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09-15
2
上人社监罚决字﹝2024﹞第000114号
当事人中颉建筑工程(上海)有限公司于2024年5月22日在浙江省杭州上城区杭政储出(2019)26号地块商业商务、娱乐康体兼容住宅用房(杭州江河汇汇东区块暂命名)二期项目实施了用人单位伪造、变造、隐匿、销毁工资支付记录和劳动者出勤记录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53号)第十三条的规定,根据《浙江省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53号)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1.处以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上述罚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日内,到杭州银行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处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
5000.00元
上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08-05
3
莆城人社罚字﹝2023﹞6号
中颉建筑工程﹝上海﹞有限公司无理抗拒劳动保障监察实施
处以人民币贰万元罚款
20000.00元
莆田市城厢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07-1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