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运储农贸发展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陈骞 | 注册资本:800.000000万 |
| 统一信用代码:914290050838318883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潜江市运粮湖管理区工业园运拖路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17-06-04
(2017)鄂0503民初612号
买卖合同纠纷
宜昌瑞杰衡器研发有限公司
湖北运储农贸发展有限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3-03-31
2023-03-20
(2023)鄂9005民初362号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陈**、湖北运储农贸发展有限公司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2
2019-11-14
2019-11-06
(2019)豫0106民初3541号
买卖合同纠纷
郑州万谷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与湖北运储农贸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3
2019-09-04
2019-05-21
(2019)鄂9005执恢45号
民间借贷纠纷
刘*与湖北运储农贸发展有限公司、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4
2017-11-22
2017-08-10
(2017)鄂9005执184号
买卖合同纠纷
郑州万谷机械有限公司与湖北运储农贸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5
2017-10-31
2017-09-07
(2017)鄂0503民初612号
买卖合同纠纷
宜昌瑞杰衡器研发有限公司与湖北运储农贸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6
2016-10-19
2016-10-19
(2016)鄂9005执382-1号
民间借贷纠纷
邓**与湖北运储农贸发展有限公司、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7
2015-11-09
2015-11-09
(2015)鄂潜江民初字第01401号
股权转让纠纷
王**、张**与湖北运储、李青等人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1775300.00元
民事案件
8
-
2016-09-01
(2016)鄂9005执395号
民间借贷纠纷
刘*与湖北运储农贸发展有限公司、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潜江市监处罚〔2026〕33号
经查明,当事人经本局核准登记注册为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2022年3月30日依法取得了《营业执照》,核准的经营地址为潜江市运粮湖管理区工业园运拖路。
本局分别于2025年7月28日、8月8日、8月18日、8月26日接到举报,举报人称当事人生产的大米标识标签有问题,经执法人员现场核查,当事人现场未进行生产,但有已经生产好的大米成品。另当事人现场只能提供《营业执照》,不能提供《食品生产许可证》。
本局于2025年8月25日委托武汉市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当事人生产的“虾乡稻大米”进行抽样检验,2025年9月22日,武汉市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了一份编号为A2250685990101001C的一份《检验检测报告》。报告显示当事人被抽检的“虾乡稻大米”硒含量为0.072mg/kg,而当事人生产的“虾乡稻大米”外包装标示的硒含量为0.08g/100g。2025年10月11日,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编号为A2250685990101001C的《检验检测报告》。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无异议。
据当事人陈述,举报人购买的大米是公司生产的,一共购进了2965公斤,金额是11415.25元。购进的大米已经全部由当事人生产包装完毕,包装上标识的“硒”含量是自己标注的,未经过检测。公司办理了《营业执照》,并未办理《食品生产许可证》。当事人将上述包装完的大米分批销售给了潜江市刘李种植家庭农场,单价为4.8元/公斤,第一批按9%税率扣除税额后金额为7706.42元,第二批未开发票总金额为5832元,总计金额为13538.42元,共获利2123.17元。以上述销售单价计算,当事人生产的大米总量的货值金额共计14232元。...[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的规定,本局决定没收违法所得2123.17元,并对当事人处货值金额一倍的罚款14232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处货值金额一倍的罚款14232元。
以上两项合并,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2123.17元;
2、处罚款28464元。
28464.00元
潜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1-3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