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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远县创意石雕加工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周泽军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431126MA4P5PJF6B所属地区:湖南省
企业地址:湖南省永州市宁远县文庙街道欧家加油站往鱼古弄方向200米处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宁市监处罚【2023】122号
2023年4月25日宁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特种设备监管股的执法人员到宁远县创意石雕加工店进行检查,发现有正在使用的叉车[设备名称:叉车(内燃平衡重式叉车);制造单位:杭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产品编号:G5BAH5252;型号与规格:PCP型3.5t,制造日期:2021年6月30日]1台;叉车上未粘贴特种设备登记信息,且未不能提供《检验报告》等相关资料。执法人员当场下达《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湘永宁)市监特令[2023]077号一份,要求当事人立即停止使用未经检验的特备设备叉车,并对现场有关情况进行了拍照记录。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的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为进一步查清事实,2023年4月28日报请我局批准,予以立案调查。 现查明,宁远县创意石雕加工店使用的叉车是该店经营者周泽军于2021年7月1日从杭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采购的,价格为56000.00元,并于2021年7月1日开始使用投入使用,用于搬运、装卸店内的石材。2021年7月1日至2023年4月25日期间,当事人使用的叉车未经检验、也未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操作人员周泽军未取得种设备安全管理和作业人员证。经整改,当事人于2023年6月对使用的叉车进行了检验,周泽军于2023年6月8日取得了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和作业人员证。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由宁远县创意石雕店经营者周泽军签字按手印认可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质; 2.由周泽军签字按手印认可的《现场笔录》1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一份、《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记录表》一份、现场拍摄的照片7张,证明当事人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经检验的叉车的事实存在; 3.由周泽军签字按手印认可的《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产品合格证》复印件一份、《叉车产品数据表》复印件一份、《湖南省增值税普通发票》复印件一份、《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使用的叉车合法购买拥有的资质及当事人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经检验的叉车的事实存在; 4.当事人签字确认的《叉车首次检验报告》、《场内湘M·11019》车牌、《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和作业人员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了当事人使用未经检验的叉车的事实存在及当事人主动改正违法行为的事实存在。 以上由当事人所提供的证据资料,并且对提供的证据资料真实性无异议。经本局核实审查,认为其证据来源合法,且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局对其证明效力依法予以认可。 本局认为,宁远县创意石雕店使用未经检验的叉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使用取得许可生产并经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的规定,构成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的行为。
处罚款捌仟圆整(¥8000.00)。
8000.00元
宁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7-28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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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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