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陵川县乾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6裁判文书 10+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张晓军注册资本:5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140524060703656B所属地区:山西省
企业地址:山西省晋城市陵川县崇文镇落雁街海口巷108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1-03-12
陵川县乾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陵川县人民防空办公室
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2
2020-10-20
(2019)晋05民终389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陵川县乾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南中州建筑有限公司
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3
2020-10-12
(2020)晋0581行初31号
规划行政征收
陵川县乾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陵川县人民防空办公室
高平市人民法院
4
2020-09-09
(2020)晋0581行初31号
规划行政征收
陵川县乾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陵川县人民防空办公室
高平市人民法院
5
2019-04-25
(2019)晋05民终389号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陵川县乾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河南中州建筑有限公司
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6
2019-03-22
(2019)晋05民终389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陵川县乾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4-11-29
2024-10-30
(2024)晋0524执异18号
其他案由
河南中州建筑有限公司、张**等其他案由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5000000.00元
执行案件
2
2022-05-26
2022-04-27
(2021)晋0524执恢43号之三
行政
陵川县人民防空办公室、陵川县乾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行政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3
2022-01-10
2021-12-20
(2021)晋民申4243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陵川县乾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南中州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4
2021-12-24
2021-12-23
(2021)晋0524执411号之一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河南中州建筑有限公司、陵川县乾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5
2021-09-13
2021-07-05
(2021)晋0524执238-1号
行政
陵川县人民防空办公室与陵川县乾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行政首次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6
2021-09-13
2021-07-26
(2021)晋0524执238-2号
行政
陵川县人民防空办公室与陵川县乾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行政首次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7
2021-07-03
2016-11-14
(2016)晋0524民初638号
河南中州建筑有限公司与陵川县乾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8
2021-07-02
2021-06-07
(2019)晋05民终389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陵川县乾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南中州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466202.44元
民事案件
9
2021-04-09
2021-03-12
(2021)晋05行终24号
其他行政行为
陵川县乾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陵川县人民防空办公室其他行政行为二审行政判决书
行政案件
10
2020-12-29
2020-12-03
(2020)晋0581行初31号
行政征收
陵川县乾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陵*行政征收一审行政判决书
行政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陵川税罚﹝2025﹞1号
陵川县乾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票违法--未按照规定的时限全额开具发票--该纳税人开发房地产项目“2012年限价商品房”(项目编号:Z14052420160006),均已实际交付使用,但未按规定为购买方开具发票,前期多次联系纳税人督促其开具发票,拒不开具,下发《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后期限内未完成整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三十三条,对其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一、实地核查情况1.企业称因发现部分住户与原来登记住户名称不一致,为慎重起见正在进行核实,需耗费时间。经核查,该公司与房屋的首任购房业主签订了合法有效的购房合同,其开具发票的法定义务对象是首任业主。房屋后续发生的产权转让属于二手房交易行为,不改变其对首任业主的开票义务。该公司以需核实业主身份为由拖延开具发票,缺乏法律依据,该理由不成立。2.企业称因部分业主存在抵触情绪,拒绝交款,甚至在小区群发布煽动性话语,导致收款困难。经核查,该公司所称“业主不愿交款”,是指其近期向业主收取的“房屋重新测绘面积与之前测绘面积差异的补差金额”。为避免一套房产对应多张发票,行业普遍在交房时按实测总面积和总房款开具一张全额发票,企业需在最终确认面积和房款后才能开具准确发票,因此要求补差后开票是技术上的合理要求,但并非所有房屋均需要补差,也存在需要退差或不需要退补的情况,该理由不能完全解释公司未开票原因,但可作为情节考量。3.企业称因配合其他相关部门的工作导致工作量巨大故而未能开票。经核查,企业仅提供口头描述以及数张酒店住宿、餐饮发票。以上证据仅能证明该企业工作人员近期在本地区住宿办公,既无法证实存在加班加点为其他部门办理相关手续的事实、也无法证明由此产生了巨大工作量以致无法完成开票工作。因此,该理由缺乏有效证据支撑,不能成立,更不能作为该企业未能履行开票义务的合理依据。二、处罚建议基于上述核查,该企业存在故意拖延开票的主观意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虽存在业主对补差部分配合度不高的客观情况,且企业在陈述申辩期间已配合整改并逐步补开发票,但综合考量其违法事实、主观意图及实际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及《华北区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33号规定,我分局建议酌情对该企业处以捌仟元整的罚款。
8000.00元
国家税务总局陵川县税务局
2025-07-2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