昭通昭阳宝隆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李学员 | 注册资本:10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530602MA6NP4C10J | 所属地区:云南省 |
| 企业地址: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昭通大道宝隆吉利中心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昭环罚决字﹝2023﹞73号
危险废物暂存间内有约600升的废矿物油,未建立废矿物油的产生、入库台账记录。
当事人:昭通昭阳宝隆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602MA6NP4C10J法定代表人:曾凡华地址: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昭通大道宝隆吉利中心(工业园区内)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我局行政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危险废物暂存间内有约600升的废矿物油,未建立废矿物油的产生、入库台账记录。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如实记录有关信息,并通过国家危险废物信息管理系统向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之规定。以上事实有:昭通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笔录1份;昭通昭阳宝隆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行政经理李艳竹(法定代表人曾凡华授权委托人)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昭通昭阳宝隆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售后站长施绍康调查询问笔录1份;昭通昭阳宝隆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现场图片资料1份;曾凡华、李艳竹、施绍康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云昭通昭阳宝隆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602MA6NP4C10J)复印件1份;昭通昭阳宝隆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曾凡华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等证据证实。我局于2023年8月11日向你公司送达了《昭通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昭环罚告字〔2023〕73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及听证权利。截止2023年8月21日,你公司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要求,视为你公司放弃陈述、申辩、听证权利。以上事实,有我局对你公司送达的《昭通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昭环罚告字〔2023〕73号)等为证。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鉴于你公司在近三年内属首次违法,在我局调查期间,积极配合,及时建立废矿物油的产生、入库台账记录,并如实记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云南省生态环境厅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试行)第七条之规定,按照《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执法包容审慎监管“减免责”的通知》(云环通〔2022〕158号)文件中《云南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从轻或减轻处罚事项清单》中“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情形,符合从轻处罚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十三)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并如实记录的。”以及第二款“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所需处置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二十万元的,按二十万元计算。”之规定,按照《云南省生态环境厅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试行)的规定,经自由裁量计算后,我局案审会集体研究讨论,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壹拾万捌仟元(¥:108000.00元)。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财务室出具的一般缴纳罚款书电子票据,根据电子票据中的20位缴款码缴纳罚款。缴款成功后,我局财务室将打印回执送昭阳区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大队附卷。具体操作事宜请与我局财务人员联系,联系人朱梅,电话:0870-3189680)。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昭通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08000.00元
昭通市生态环境局
2023-08-2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