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乌蒙水业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韩鸿 | 注册资本:3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530113MA6QJC7U86 | 所属地区:云南省 |
| 企业地址:云南省昆明市东川区乌龙镇政府后大门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东市监处罚﹝2026﹞9001号
2025年7月9日,东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由云南乌蒙水业有限公司运营管理的东川区乌龙镇小窝塘、野鸭塘、杨家村10户用户在用的10只水表现场抽样,于7月11日送云南省计量测试技术研究院检定。2025年10月21日,我局收到云南省计量测试技术研究院关于抽检水表的《云南省计量测试技术研究院民用水表检查结果汇总报告》1份(报告编号:925130562B)和《云南省计量测试技术研究院检定结果通知书》4份(证书编号:925130564-001、925130564-002、925130564-004、925130564-005),其中出厂编号为20191122445、20191123661、20191122460、20191123636的四只水表检定结论为不合格。我局于10月27日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云南省计量测试技术研究院检定结果通知书》4份和《云南省计量测试技术研究院民用水表检查结果汇总报告》1份,当事人对检定结论无异议。根据民用水表检查结果汇总报告不合格样品数据显示:抽检的出厂编号为 20191122445的水表分界流量误差为-23.50%、最小流量误差为-84.25%,出厂编号为20191123661的水表分界流量误差为2.75%、出厂编号为20191122460的水表分界流量误差为3.25%、出厂编号为20191123636的水表分界流量误差为3.75%。上述流量误差超过允许范围,由于正误差导致多收用户水费,负误差导致少收用户水费,故当事人使用不合格的民用水表对消费者造成损失。但由于无法确定3只水表(出厂编号为20191123661、20191122460、20191123636)是从何时开始出现示值误差从而导致多收水费,且水表高中低水量偏差并不一致及用户在用水计量过程中各种运行工况和流速都有等原因,从而导致无法计算上述3只水表给用户造成损失的金额,也无法计算当事人的违法所得金额。 因上述送检的10只水表均无检定标识标签,工作人员现场未能提供检定材料。我局于2025年7月15日对当事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东市监责改〔 2025 〕9001号),要求其于2025年8月14前更换强制检定合格的计量器具(水表)。2025年8月15日,至执法人员再次检查时,当事人对10户用户新安装了水表,新安装的水表仍无检定标识标志。
1.没收不合格计量器具(民用水表)4只。 2.对当事人使用未按规定申请检定计量器具的行为罚款人民币300元(叁佰元整)。 3.对当事人在工作岗位上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的行为罚款人民币600元(陆佰元整)。 以上罚款合计人民币900元(玖佰元整),上缴国库。
900.00元
东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1-07
2
东卫水罚﹝2025﹞1号
云南乌蒙水业有限公司水厂供应的生活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处以人民币捌佰元(8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800.00元
昆明市东川区卫生健康局
2025-11-0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