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绥棱县集思文具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经营异常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李子玉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231226MA1CG5JL33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企业地址:黑龙江省绥化市绥棱县绥棱镇建设社区2委弘坤玉龙城一期18号楼3号商服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棱市监处罚〔2026〕24号
2026年3月27日,我局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李子玉涉嫌未办理健康证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我局执法人员当场对此行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办理健康证明,2026年4月8日执法人员又对该店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李子玉依然未办理健康证明.其行为涉嫌违反《黑龙江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未办理健康证明的行为,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建议立案调查。
2026年3月27日,我局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集思文具店经营者李子玉涉嫌未办理健康证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我局执法人员当场对此行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办理健康证明,2026年4月8日执法人员又对该店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李子玉依然未办理健康证明;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黑龙江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其行为属于未办理健康证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行为。案发后,当事人积极改正错误,未造成不良后果,依据《国家市场监督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三)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之规定。对当事人的行为依法从轻处罚。依据《黑龙江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500元,上缴国库。
500.00元
-
2026-04-08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25-07-01
个体工商户未按照《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办法》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
绥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