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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兴安岭新荣燃气有限责任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4裁判文书 4行政处罚 3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侯国霞注册资本:5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232700333399929L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企业地址: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加格达奇区白桦乡双合村二组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19-04-02
(2019)黑2701民初75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胡**
大兴安岭新荣燃气有限责任公司
大兴安岭地区加格达奇区人民法院
2
2019-03-18
(2019)黑2701民初75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胡**
大兴安岭新荣燃气有限责任公司
大兴安岭地区加格达奇区人民法院
3
2019-03-14
(2019)黑2701民初75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胡**
大兴安岭新荣燃气有限责任公司
大兴安岭地区加格达奇区人民法院
4
2019-03-14
(2019)黑2701民初75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胡**
大兴安岭新荣燃气有限责任公司
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3-03-11
2022-12-16
(2022)黑2761民初2352号
民间借贷纠纷
刘**、大兴安岭新荣燃气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2
2022-10-13
2022-08-25
(2022)黑2761民初870号
返还原物纠纷
大兴安岭新荣燃气有限责任公司、姚**等返还原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3
2019-12-31
2019-12-09
(2019)黑2701民初75号之一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胡**与大兴安岭新荣燃气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4
2019-03-26
2019-01-21
(2019)黑2701民初73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胡**与大兴安岭新荣燃气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加格达奇市监处罚〔2026〕13号
依据《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23-2021气瓶安全技术规程》“8.4充装单位和人员基本要求(5)充装单位只能充装本单位办理使用登记的气瓶以及使用登记机关同意充装的气瓶,严禁充装未经定期检验合格、非法改装、翻新以及报废的气瓶;”的规定,你未进行充装前后检查、充装产权为大兴安岭天利燃气有限公司所有的液化气气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二款充装单位应当建立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禁止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和气瓶进行充装。”的规定,构成了未按照规定实施充装前后检查充装非自有产权液化气气瓶的违法行为。
罚款150,000.00元。
150000.00元
加格达奇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加格达奇区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2026-03-27
2
加格达奇市监处罚﹝2025﹞38号
你充装非你公司所有产权的气瓶编号为003240768114液化石油气钢瓶未进行充装前后检查,依据《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 23-2021 气瓶安全技术规程》“8.4充装单位和人员基本要求 (5)充装单位只能充装本单位办理使用登记的气瓶以及使用登记机关同意充装的气瓶,严禁充装未经定期检验合格、非法改装、翻新以及报废的气瓶;”的规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二款 充装单位应当建立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禁止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和气瓶进行充装。”的规定,构成了未按照规定实施充装前后检查充装非自有产权液化气气瓶的检查违法行为。 鉴于你上述未按照规定实施充装前后检查、充装非自有产权液化气气瓶违法行为具有关联性,予以合并处罚。
1、没收钢瓶号为003240768114液化石油气钢瓶一只; 2、罚款80,000.00元。
80000.00元
加格达奇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加格达奇区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2025-06-10
3
加格达奇市监处罚﹝2025﹞29号
当事人充装非你公司所有产权的气瓶编号为003240451987、057210011542、057210017766、003230407156、003240768450、003240655752、110900207天利、110600706天利气瓶,未进行充装前后检查,依据《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 23-2021 气瓶安全技术规程》“8.4充装单位和人员基本要求 (5)充装单位只能充装本单位办理使用登记的气瓶以及使用登记机关同意充装的气瓶,严禁充装未经定期检验合格、非法改装、翻新以及报废的气瓶;”的规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二款 充装单位应当建立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禁止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和气瓶进行充装。”的规定,构成了未按照规定实施充装前后检查充装非自有产权液化气气瓶的检查违法行为。
1、没收气瓶编号为003240451987、057210011542、057210017766、003230407156、003240768450、003240655752、110900207天利、110600706天利共计8只液化气气瓶; 2、罚款32,000.00元。
32000.00元
加格达奇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2-1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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