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乌珠穆沁旗原生态肉铺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徐桂花 | 注册资本:0.003万元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2152525MA0PDX5F5M | 所属地区:内蒙古 |
| 企业地址: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东乌珠穆沁旗乌里雅斯太镇宝力根街赛汉小区东街面10号楼102号商铺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东乌市监处字〔2026〕03号
为查明案件事实,我局于2026年1月9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询问通知书》,通知其经营者徐桂花接受询问调查。2026 年1月12日,当事人经营者徐桂花到案配合调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其进行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一份(徐桂花核对后签字确认)。据徐桂花陈述,其经营期间因自身管理懈怠、更换部分食品供货商未及时向新供货商索取并查验许可证及相关合格证明文件,导致违法事实发生。结合前期现场笔录、复查时现场记录、《询问笔录》及当事人现场提供的部分材料,我局对案件事实进行全面核实,确认以下事实:当事人东乌珠穆沁旗原生态肉铺(经营者:徐桂花)作为食品经营者,在采购食品时未依法查验供货者许可证和相关合格证明文件,且在收到我局警告行政处罚及整改通知后,仍未采取有效措施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其行为已明确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 “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 之规定,构成了“未查验供货者许可证和相关合格证明文件且经警告后拒不改正”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未查验供货者许可证和相关合格证明文件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的规定,构成了未查验供货者许可证和相关合格证明文件的违法行为。
5000.00元
东乌珠穆沁旗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1-2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