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先丰种子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萧品东 | 注册资本:5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303023255512149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温州市鹿城区人民西路公共码头17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1-11-01
2021-05-06
(2021)浙0303民初2020号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温州市先丰种子有限公司、温州万洋中强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温鹿罚(种子)罚﹝2024﹞第000024号
当事人温州市先丰种子有限公司销售首指牌种子未按规定建立、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九条第四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初次违法、主动配合调查并按要求及时整改到位的情节,参照《浙江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3版)》(浙农法发〔2023〕12号)种子部分序号23第一档“初次违法的,处二千元以上八千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本机关责令当事人立即按规定建立、保存首指牌种子的种子生产经营档案,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处以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00)。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00)
3000.00元
温州市鹿城区农业农村局
2024-10-16
2
温鹿罚(种子)罚﹝2024﹞第000023号
当事人温州市先丰种子有限公司销售首指牌早熟五号大白菜种子的标签上不仅没有标注品种登记编号,适宜种植区域中的江西、福建、河北、山东四个省份也并没有在品种登记的适宜种植区域内,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条第二款和《农作物种子标签和使用说明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三项的规定,构成销售的种子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的违法事实。当事人近两年累计销售首指牌早熟五号大白菜种子5860包,销售金额为4954元,减去退货335包的退货金额281.90元,共计违法所得4672.10元。由于执法人员没有发现当事人的种子生产经营档案和库存未销售的种子,因此本案的货值金额确定为当事人提供的销售金额4954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九条第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鉴于当事人一年内再次违法、主动配合调查并按要求及时整改到位、货值金额为4954元的情节,参照《浙江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3版)》(浙农法发〔2023〕12号)种子部分序号21第一档“销售的种子没有使用说明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货值金额五千元以下,处二千元以上八千元以下罚款”以及该文件有关说明部分“八、除裁量基准中已明确备注应当没收违法所得的情形外,当事人有违法所得的其他情形,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予以没收。”的规定,本机关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销售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的首指牌早熟五号大白菜种子,修改包装标签符合相关规定后再行销售,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1.没收违法所得肆仟陆佰柒拾贰元壹角零分(¥4672.10);2.处罚款柒仟元整(¥7000.00)。以上罚没款合计人民币壹万壹仟陆佰柒拾贰元壹角零分(¥11672.10)。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1.没收违法所得肆仟陆佰柒拾贰元壹角零分(¥4672.10);2.处罚款柒仟元整(¥7000.00)。以上罚没款合计人民币壹万壹仟陆佰柒拾贰元壹角零分(¥11672.10)
7000.00元
温州市鹿城区农业农村局
2024-10-16
3
温鹿罚(种子)罚﹝2024﹞第000007号
当事人温州市先丰种子有限公司于2024年2月3日销售给瑞安市锦湖同心村万献松农资连锁门店10公斤(20斤)海鸥特豇豆种子散籽,销售金额600元。该种子是当事人2023年10月25日从江西华农种业有限公司购买的500斤长豇豆种子中的一部分,当事人分装种子规格200克/包,单价:30元/包,10公斤种子应为50包,合计货值为1500元。当事人构成销售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的农作物种子的违法事实。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九条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初次违法、主动配合调查并按要求及时整改到位、货值金额为1500元的情节,参照《浙江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3版)》(浙农法发〔2023〕12号)种子部分序号20第一档“销售的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货值金额五千元以下,处二千元以上八千元以下罚款”以及该文件有关说明部分“八、除裁量基准中已明确备注应当没收违法所得的情形外,当事人有违法所得的其他情形,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予以没收。”的规定,本机关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销售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的种子散籽的行为,并作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1.处以罚款人民币肆仟元整(¥4,000.00);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陆佰元整(¥600.00)。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1.没收违法所得陆佰元整(¥600.00);2.处罚款肆仟元整(¥4000.00)。以上罚没款合计人民币肆仟陆佰元整(¥4600.00)。
4000.00元
温州市鹿城区农业农村局
2024-08-07
4
温鹿罚(种子)罚决字﹝2023﹞第000021号
当事人温州市先丰种子有限公司于2023年9月6日在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西路公共码头17号实施了销售的农作物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等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条第二款及《农作物种子标签和使用说明管理办法》第六条第(四)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1.处以罚款人民币肆仟元整(¥4,000.00)
罚款人民币肆仟元整(¥4,000.00)
4000.00元
温州市鹿城区农业农村局
2023-12-1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