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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阳县益发石化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吴雷注册资本:2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303262546500978所属地区:浙江省
企业地址:浙江省平阳县第一农场一作区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温平综执罚决字﹝2025﹞第000172号
执法部门:平阳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案件名称:平阳县益发石化公司在未经核准的场地存放已充装气瓶案当事人:平阳县益发石化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某某主要违法事实:2025年8月12日10时30分,执法人员接举报发现隶属于当事人的送气工在平阳县海西镇北厂村252号将4只规格为15千克的燃气气瓶(2只空瓶,2只实瓶)露天存放,且未经有关部门核准,该4只燃气气瓶均为当事人所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四项的规定。现依据《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人民币壹仟陆佰元整(¥1600.00)。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决定书及平阳县政府非税收入缴款单将罚款缴至平阳县财政非税收入汇缴专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鉴于隶属于当事人的送气工在未经核准的场地存放燃气气瓶4只(2只空瓶、2只实瓶),当事人在2025年度内未因本案由被处罚,且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并及时整改到位,建议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罚款人民币壹仟陆佰元整(¥1600.00)
1600.00元
平阳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5-09-28
2
温平综执罚决字﹝2025﹞第000080号
主要违法事实:2025年04月28日09时05分,平阳县益发石化公司的送气工陈某某被发现,在明知昆阳镇菜场路XX号的生产场所内存在使用可调节式减压阀和已淘汰使用的燃气软管的情况下,仍为该生产场所配送瓶装液化石油气。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行政处罚的决定:处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处罚决定书15日内,需按照处罚决定书列明的缴款方式择一缴纳。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处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00)
1000.00元
平阳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5-05-30
3
温平综执罚决字﹝2024﹞第000102号
执法部门:平阳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案件名称:平阳县益发石化公司未严格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定,建立、实施燃气安全管理责任制案当事人:平阳县益发石化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某某主要违法事实:2024年2月28日9时58分,海西中队执法人员巡查至海西镇海滨中路某号时,发现该燃气用户存有5瓶15公斤的燃气气瓶,其中3瓶实瓶在用,1瓶实瓶和1瓶空瓶存放,超过了单个餐饮服务经营者储存量的上限50公斤。经查实,该用户的瓶装燃气由平阳县益发石化公司所提供,由该公司送气工所送。送气工在配送燃气时,因用户提出燃气不够用而对该用户超量配送燃气。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现依据《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决定书及平阳县政府非税收入缴款单将罚款缴至平阳县财政非税收入汇缴专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处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00)
1000.00元
平阳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4-05-07
4
温平综执罚决字﹝2023﹞第000463号
主要违法事实:平阳县益发石化公司系燃气经营单位,于2023年11月14日11时13分,送气工叶某某为昆阳镇东兴村廖垟XX号(豆腐作坊内)配送八只15kg的燃气气瓶,其中有两只已为空瓶。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行政处罚的决定:罚款人民币1200元整。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处罚决定书15日内,需按照处罚决定书列明的缴款方式择一缴纳。
处罚款人民币壹仟贰佰元整(¥1200.00)
1200.00元
平阳县综合执法局(城管局)
2023-12-20
5
温平综执罚决字﹝2023﹞第000296号
执法部门:平阳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案件名称:平阳县益发石化公司在未经核准的场地存放已充装气瓶案当事人:平阳县益发石化公司,法定代表人:吴雷主要违法事实:2023年7月7日,执法人员在浙江省温州市平阳县海西镇海滨西路**号送气工家里发现已充装气瓶5瓶。4瓶为满瓶,一瓶为半瓶;均为15公斤。该送气工为平阳县益发石化公司送气工。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四项的规定。现依据《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罚款人民币壹仟贰佰元元整。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决定书及平阳县政府非税收入缴款单将罚款缴至平阳县财政非税收入汇缴专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1、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仟贰佰元整(¥1,200.00)
1200.00元
平阳县综合执法局(城管局)
2023-10-27
6
温平综执罚决字﹝2023﹞第000289号
执法部门:平阳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案件名称:平阳县益发石化公司未实施燃气安全管理责任制案当事人:平阳县益发石化公司,9****************8,法定代表人:吴雷主要违法事实:平阳县益发石化公司系燃气经营单位,于2023年6月24日14时被本机关执法人员发现其未实施燃气安全管理责任制,将4只15kg的瓶装液化气供气给单个餐饮服务经营者使用,超过单个餐饮服务经营者使用瓶装液化气时储存量的上限50kg,不符合《城镇燃气设施安全检查标准》(DB33/T1211-2020)第4.0.5条的规定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现依据《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罚款人民币3300元整。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建行平阳支行营业部,也可通过扫描本机关提供的二维码缴纳,或登陆浙江政务服务网公共支付平台(网址:http://pay.zjzwfw.go.cn),浙江政务服务网APP,支付宝城市服务界面方式进行自助缴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1、处以罚款人民币叁仟叁佰元整(¥3,300.00)
3300.00元
平阳县综合执法局(城管局)
2023-10-23
7
温平综执罚决字﹝2023﹞第000357号
执法部门:平阳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案件名称:平阳县益发石化公司未按规定建立值班制度案当事人:平阳县益发石化公司,9****************8,法定代表人为吴雷主要违法事实:平阳县益发石化公司系燃气经营单位,于2023年09月11日15时07分被执法人员发现,当事人在石塘燃气便民服务点的值班人员尤某某在2023年09月11日14时59分许,在未请假离岗,且明知燃气便民服务点不得无人值守的情况下,仍擅自离开燃气便民服务点,到附近的田地菜园中除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现依据《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结合《温州市综合行政执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规定》(温综法[2021]121号)第五条第(二)项、第(三)项及第十条第(一)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罚款人民币1000元整。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建行平阳支行营业部,也可通过扫描本机关提供的二维码缴纳,或登陆浙江政务服务网公共支付平台(网址:http://pay.zjzwfw.go.cn),浙江政务服务网APP,支付宝城市服务界面方式进行自助缴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00)
1000.00元
平阳县综合执法局(城管局)
2023-10-10
8
温平综执罚决字﹝2023﹞第000339号
执法部门:平阳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案件名称:平阳县益发石化公司未实施燃气安全管理责任制案当事人:平阳县益发石化公司,9****************8,法定代表人为吴雷主要违法事实:平阳县益发石化公司系燃气经营单位,于2023年08月21日15时07分,其送气工林某某在明知昆阳镇汇水河路附近某家餐饮店内已存放或使用环保生物油燃料的情况下,仍为该餐饮店提供燃气燃料,未落实燃气安全管理责任制。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现依据《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罚款人民币1130元整。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建行平阳支行营业部,也可通过扫描本机关提供的二维码缴纳,或登陆浙江政务服务网公共支付平台(网址:http://pay.zjzwfw.go.cn),浙江政务服务网APP,支付宝城市服务界面方式进行自助缴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仟壹佰叁拾元整(¥1,130.00)
1130.00元
平阳县综合执法局(城管局)
2023-10-10
9
温平综执罚决字﹝2023﹞第000119号
执法部门:平阳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温平综执罚决字〔2023〕第000119号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2023年05月22日案件名称:平阳县益发石化公司未实施燃气安全管理责任制案当事人:平阳县益发石化公司,9****************8,法定代表人为吴昌安主要违法事实:平阳县益发石化公司系燃气经营单位,于2023年04月21日09时14分,在浙江省温州市平阳县昆阳镇横阳路附近将4只15kg的瓶装液化气供气给单个餐饮服务经营者使用,超过单个餐饮服务经营者使用瓶装液化气时储存量的上限50kg,不符合《城镇燃气设施安全检查标准》(DB33/T1211-2020)第4.0.5条的规定。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现依据《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罚款人民币1000元整.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建行平阳支行营业部,也可通过扫描本机关提供的二维码缴纳,或登陆浙江政务服务网公共支付平台(网址:http://pay.zjzwfw.go.cn),浙江政务服务网APP,支付宝城市服务界面方式进行自助缴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1、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00)
1000.00元
平阳县综合执法局(城管局)
2023-05-22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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