诸暨市王彪蔬菜经营部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王彪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330681MAC3PBTC01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浙江省绍兴市诸暨市暨阳街道育英路157号诸暨新农都农副产品批发市场蔬菜交易区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诸市监处罚〔2025〕158号
经查明:当事人诸暨市王彪蔬菜经营部于2024年8月13日从位于杭州良渚蔬菜批发市场的某一蔬菜摊位以140元/箱的价格采购小尖椒10箱,放在其位于诸暨市暨阳街道育英路157号诸暨新农都农副产品批发市场蔬菜交易区的经营场所内以160元/箱的价格进行销售。当天售出5箱,还有5箱后续因高温变质被丢弃。其中,董毛毛(个体户)购进上述批次小尖椒1箱,并于2024年8月14日被本局依法进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2024年9月9日,绍兴市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出具检验报告(编号:SPHN202401308),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镉项目不符合GB 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具体为:检验项目镉(以Cd计),计量单位mg/kg,标准指标≤0.05,实测值0.0936,单项判定不合格,检验依据为GB 5009.15-2023(第二法)。当事人对抽检结果无异议。截止查获时,上述批次小尖椒售出5箱,损耗丢弃5箱,无库存,货值金额共计1400元,违法所得900。另经查明:当事人对其采购的上述不合格小尖椒未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未查验供货方的资质证明,无法提供供货方的营业执照等资质证明;当事人的经营场所面积25平方米。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之规定,构成经营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行为,责令改正。鉴于当事人案发后积极配合本局对违法行为的调查,给予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七条“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等的违法行为的处罚,依照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具体管理办法执行”及《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并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七)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决定处罚如下:一、没收违法所得900元;二、罚款3000元。
3000.00元
诸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3-1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