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陵川县杨村村风味小吃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耿德刚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140524MA0H1PXC4L所属地区:山西省
企业地址:山西省晋城市陵川县杨村镇杨村村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陵市监处罚〔2024〕6号
经查:1、当事人办理有《营业执照》、《食品小经营店备案证》;2、现场在该店货架上发现涉案邬辣妈®大骨汤长沙臭豆腐1包,生产日期2023年2月26日,保质期8个月;3、当事人于2023年3月24日从陵川县众利达副食销售中心购进涉案邬辣妈®大骨汤长沙臭豆腐10包,能够提供供货商资质和购进票据,购进价格为0.5元/包,销售价格为1元/包;4、当事人于2024年3月26日销售给投诉人涉案过期邬辣妈®大骨汤长沙臭豆腐1包,经询问当事人,此外无出售过,故本案货值金额2元,违法所得1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投诉单、超过保质期食品图片和微信支付凭证打印件各一份,证明案件来源; 证据(二):2024年3月27日执法人员对该店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一份,现场照片2页,证明现场检查情况及货架上销售超过保质期涉案食品的事实; 证据(三):对该店负责人耿德刚的询问笔录和当事人提供的情况说明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事实以及获利情况; 证据(四):当事人提供的涉案食品的供货商资质及购进票据复印件共3页,证明涉案食品的进货来源; 证据(五):当事人提供的整改报告及图片各一份共2页,证明当事人已开展整改; 证据(六):当事人提供的该店《营业执照》、《食品小经营店备案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耿德刚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该店主体资格及身份证明情况。 以上证据和笔录均由当事人签名盖章认可。
依据《山西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项“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情节严重的,吊销食品小作坊许可证,收回食品小经营店备案证或者食品小摊点备案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二)违反第二项至第四项、第六项、第十项、第十三项规定,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千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千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对食品小摊点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作出如下减轻行政处罚: 1、罚款1000元; 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元; 3、没收违法经营的食品(邬辣妈®大骨汤长沙臭豆腐)共计1包。
1000.00元
陵川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4-2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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