辉县市志红家菜馆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李志红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410782MA420TK02B | 所属地区:河南省 |
| 企业地址:河南省新乡市辉县市城关镇清晖路南段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辉市监处罚〔2026〕50号
2025年11月4日,我局接辉县市公安局“关于移送辉县市部分餐饮店铺涉嫌行政违法线索的函”(辉公函〔2025〕16号)线索,内容显示辉县市城关镇清晖路南段的辉县市志红家菜馆涉嫌生产销售掺假掺杂的食品。
2025年11月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辉县市志红家菜馆进行检查,执法人员现场发现该店正在从事餐饮服务活动,主要从事中餐、晚餐经营等。
结合辉县市公安局2025年6月27日对李海滨和2025年7月1日对李志红的询问笔录,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六)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之规定,2025年11月21日经我局审批立案调查。
调查认定的事实:2025年11月6日,2025年11月11日我局工作人员刘秀青、靳景春对辉县市志红家菜馆经营者李志红进行了两次询问调查,并制作了询问笔录。李志红称2012年在辉县市清晖路开了这个家菜馆,主要从事中餐、晚餐经营等。2024年后半年,联系了新乡县合河乡卖驴肉老板,他说他是卖熟驴肉的,价格是每斤52元。购买少的话不管送。并且新乡县合河乡的这个老板建议李志红去辉县市南李庄城南农贸市场的一个“豫飞干鲜”的店叫李海滨的人那里购买。李志红和李海滨以前也认识,就去他店里购买驴肉了。和李海滨加了微信联系上了。新乡县合河乡卖熟驴肉的人的具体名称他也不知道。后来听李海滨说这个人姓岳,手机号是13523239175,他保存的这个人的名字是“合河驴肉岳老板” 从2024年后半年开始,李志红就在微信上报货,然后李海滨就给他供货,当时市场上驴肉价格估计是75元左右一斤,李志红从李海滨处购进的价格是48元左右一斤,大概在2025年6月开始李海滨给他的小票上写的是“马肉”,李志红称自己一时利益熏心,感觉便宜,在明知购进的肉类可能有问题的情况下仍然购进该产品,现在知道错了。李志红从李海滨那里进的肉的相关产品信息未进行核实,也未履行进货查验制度。
结合辉县市公安局2025年6月27日对李海滨和2025年7月1日对李志红询问并制作的询问笔录内容,询问笔录里显示李志红作为餐饮服务负责人,在明知购进价格相差很大有可能产品有问题和李海滨在结算单(小票)中多次提到“马肉”等字样的情况下,依然向李海滨订购并结算购进肉类产品,购进时也没有对他的身份信息、相关产品信息进行核实并履行进货查验制度。询问笔录显示李志红自2024年11月4日至2025年6月22日共在微信名:海滨,微信号:ihb13623909964,手机号:13623909964订购并配送了23787元肉类产品。当事人购进价格为每斤56元,肉类产品在店里经过简单加工,剔除不好的部位,油多的部位,以凉菜(按份销售,一份约用7两肉,售价每份58元)的形式经营销售,顾客并不是只点这一个菜,还有其他菜品了,没有单独计算熟驴肉的销售价款,所以这个销售利润没法计算。由于购进的价格比当时市场上销售的价格低了很多,当事人也怀疑购进的不是真的熟驴肉,但是购进价格便宜,味道又不错,一般人也吃不出来,自己一时利益熏心,后来也没考虑那么多了。当事人承认上述事实。本案于2025年11月21日经我局审批立案调查,至2026年1月26日调查终结。
处以罚款237870元。
237870.00元
辉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1-2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