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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梦县名城超市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鲁洪涛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420923MA4BRMU108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湖北省云梦县城关镇安平路特88号水岸名城小区3幢C118-C121商铺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云梦市监处罚〔2026〕81号
"五粮液”系列图形商标分别于1998年9月14日、2004年8月21日经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注册人为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商标注册证号为第1207092号、第3467940号,核定使用商品第33类,包含白酒,续展注册有效期至2028年9月13日、2034年8月20日,注册商标专用权在有效期内,受法律保护。 当事人于2026年1月份从他人手中回收涉案的四瓶“五粮液”,用于再次销售牟利,因当事人涉案商品未标价,无法查清实际销售价格,按照同类被侵权商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为909元/瓶,回收时未建立相应的台账记录、未保留交易凭证,回收价格无法查证,无法说明涉案商品合法来源;2026年4月29日,我局执法人员联合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对当事人处经营的酒类商品开展现场检查,在当事人经营的超市内发现四瓶“五粮液”(批号8521621 26;生产日期:20230210、批号8521406 25;生产日期20220629、批号8521357 18;生产日期20220325)经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工作人员检验为侵权五粮液公司注册商标的产品。当事人违法经营额3636元,至我局执法人员查获均未售出。...[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之规定,现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决定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涉案的四瓶“五粮液”白酒;2.罚款10000元。
10000.00元
云梦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7-0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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