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巍山县牛街乡毛用诗百货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毛用诗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所属地区:云南省
企业地址:巍山县牛街乡爱国村委会爱国村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云市监大巍处罚〔2025〕77号
经查明,2015年2月6日当事人办理了营业执照。2025年7月中旬,当事人跟牛街街场几家店铺(具体名称记不清楚)购买以下卷烟:1、以132元/条购进红河(软99)1条;2、以142元/条购进红河(硬88)2条;3、以110元/条购进红塔山(硬经典100)2条;4、以100元/条购进红塔山(硬经典)1条。当事人在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将购进卷烟摆放在巍山县牛街乡爱国村委会爱国村店内销售。至2025年8月8日被查获时,当事人以14元/包销售红河(软99)3包;以15元/包销售红河(硬88)10包;以12元/包销售红塔山(硬经典100)10包;以11元/包销售红塔山(硬经典)2包;共获违法所得22.4元,卷烟违法经营额共758.4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总额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办案人员建议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 1、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2、没收违法所得22.4元;3、罚款人民币200元。
200.00元
巍山彝族回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1-04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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