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玉泉区福兴旺粮油加工厂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张荣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150104MA7YP92207 | 所属地区:内蒙古 |
| 企业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玉泉区小黑河镇百什户大队董家营村西北后三排1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玉市监市监处罚〔2026〕23号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福兴旺粮油加工厂被查获时共生产“韵歌油品香食用植物调和油”30桶,已售出15桶,每桶195元,无法提供销售记录,违法所得2925元。向内蒙古北斗星粮油贸易有限公司购进无标签食用油30桶,进货价163元/桶,以173元/桶售出2桶,剩余28桶,违法所得346元。
本案调查期间,当事人能够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了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福兴旺粮油加工厂未经登记备案生产加工调和油行为违反了《内蒙古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和小食杂店应当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经旗县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和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不需要登记。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应当报旗县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与《内蒙古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应当按照登记证或者备案凭证载明的生产经营范围从事生产经营。”的规定,构成未经登记备案生产加工调和油行为。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福兴旺粮油加工厂经营无标签食用油行为违反了《内蒙古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禁止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在生产经营中有下列行为:(八)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的规定,构成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
依据《内蒙古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和小食杂店未经登记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二倍以上四倍以下罚款。”的规定。对呼和浩特市玉泉区福兴旺粮油加工厂未经登记备案生产加工调和油行为罚款2000元。
依据《内蒙古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和小食杂店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尚不构成犯罪的,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二倍以上四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登记证。”的规定,对呼和浩特市玉泉区福兴旺粮油加工厂经营无标签食用油行为罚款5000元。
7000.00元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1-2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