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玛县三卡乡冬冬商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王晓莎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232721MA1B2PBE23 | 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
| 企业地址:黑龙江省呼玛县三卡乡政府所在地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呼市监处罚[2024]14号
当事人经营的于2024年1月10日购进的标注为山东旺旺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生产日期为2023年8月10日生产的50瓶旺旺邦德咖啡,进价4元/瓶,售价金额5元/瓶,货值金额250元。至案发当日还没有销售,没有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有2024年01月15日呼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呼玛县三卡乡冬冬商店现场检查笔录一份三页,证明执法人员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的标注为山东旺旺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生产日期为2023年8月10日生产的50瓶旺旺邦德咖啡,仍然无法提供供货商许可证复印件及相关合格证明文件的事实。
证据二:有2024年01月15日呼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呼玛县三卡乡冬冬商店询问笔录一份二页,证明当事人经营的标注为山东旺旺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生产日期为2023年8月10日生产的50瓶旺旺邦德咖啡,仍然无法提供供货商许可证复印件及相关合格证明文件的起始过程、基本情况的违法事实。
证据三:有呼玛县三卡乡冬冬商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经营资格。
证据四:有王晓莎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经营者身份。
证据五:有现场检查图片两张,证明现场情况。
证据六:有2024年01月15日呼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下达的呼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当场处罚决定书(呼市监当罚
[2024]1号)和责令改正通知书(呼市监责改[2024]1号)各一份,证明执法人员于2024年01月15日已经给予当事人警告处罚,并责令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罚款0.5万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5000.00元
呼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2-0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