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喀豹兰车业科技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吐布·肉孜 | 注册资本:5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653125MABJJKRM4C | 所属地区:新疆 |
| 企业地址:新疆喀什地区莎车县塔尕其镇古勒巴格14村6组4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喀莎市监处罚(2023)165号
标准违法行为
1、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上述电动自行车,追回已售出的商品,对上述所有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作必要技术处理; 2、没收违法所得5900元; 3、处以货值金额10%的罚款71650元; 4、对吐布·肉孜罚款1000元。
72650.00元
莎车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1-19
2
莎市监处罚(2023)165号
2023年8月23日,执法人员检查发现,当事人销售的赛鸽和五星钻豹2个品牌5种型号32个批次,共396辆电动自行车装配完整后整车质量均都超过55公斤,不符合电动自行车的国家强制性安全标准对电动自行车整车质量的规定,执法人员依法对上述电动自行车实施查封行政强制措施。为进一步查清事实,本局于2023年9月8日予以立案调查。执法人员对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吐布·肉孜进行询问调查,当事人向本局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执法人员围绕当事人涉嫌销售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电动自行车的违法行为收集相关证据材料,确定其违法事实。2024年1月12日案件调查终结。 经核查,当事人于2023年8月15日和8月20日分两次购进赛鸽和五星钻豹两个品牌的电动自行车439辆,其中:赛鸽牌电动自行车62辆,五星钻豹牌电动自行车377辆。截止执法人员检查时,已售出43辆,货值金额合计716500元,除去运费和装卸费用后合计获利31850元;剩余的396辆电动自行车经自治区质检院检定,装配完整后的整车质量实测值均不符合电动自行车的国家强制性标准《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 17761-2018》第6.1.3条:“装备完整的电动自行车的整车质量应当小于或等于55kg。”的规定。2024年1月12日,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上述电动自行车的检验报告后,当事人对检验报告内容未提出异议,并明确表示不申请复检。 另查,当事人于2023年9月10日自行主动召回已售出的上述2个品牌5种型号电动自行车35辆,退回货款90100元(含利润25950元),另有8辆已售出电动自行车因无销售记录无法召回。
1、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上述电动自行车,追回已售出的商品,对上述所有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作必要技术处理; 2、没收违法所得5900元; 3、处以货值金额10%的罚款71650元; 4、对吐布·肉孜罚款1000元。
72650.00元
莎车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1-1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