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阳区爱惠多超市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赵涵俊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530502MA6NB96W3L | 所属地区:云南省 |
| 企业地址: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永昌街道万和世家正阳北路四期商铺S-08、S-09、S-10号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10-29
买卖合同纠纷
保山三众商贸有限公司
隆阳区爱惠多超市,赵**
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云市监保隆处罚〔2025〕132号
经查,当事人于2018年12月26日登记成立隆阳区爱惠多超市,开展食品销售活动。2025年6月12日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委托昆明海关技术中心对当事人销售的五香块(酱腌菜)和泡大蒜(酱腌菜)进行抽检,于2025年6月20日出具两份《检验报告》,两份检验报告结论显示:五香块(酱腌菜)“经抽样检验,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项目不符合GB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标准指标是≤1,实测值是1.14。泡大蒜(酱腌菜)“经抽样检验糖精钠(已糖精计)、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项目不符合GB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糖精钠(已糖精计)标准指标是≤0.15 g/kg,实测值是0.228 g/kg;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标准指标是≤1.0 g/kg,实测值是1.73 g/kg。截止我局执法人员送达检验报告之日,该批次泡大蒜和五香块已销售完毕。因当事人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且无法提供进销货台账,故同批次不合格泡大蒜和五香块的销售数量及违法所得无法追溯。按抽样数量和单价计算,该批次不合格泡大蒜和五香块货值金额共计49.7元,违法所得为49.7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的规定,应对当事人违法行为予以行政处罚。经办案机构集体讨论,建议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处以下行政处罚:
1.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49.7元;
3.并处罚款人民币1000元。
上述罚没款合计1049.7元。
1000.00元
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9-1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