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新开汽车检测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李娟 | 注册资本:4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10700344877906W | 所属地区:河南省 |
| 企业地址:新乡市高新区新飞大道与新原交叉口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2-12-29
(2022)豫07民终7270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新乡市新开汽车检测有限公司
马**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2
2022-10-11
(2022)豫0702民初7426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马**
新乡市新开汽车检测有限公司
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豫0700环罚决字﹝2025﹞16号
2025 年 3 月 18 日,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对我局下达了《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对移动源污染执法监督帮扶发现问题进行整改的通知》,交办新乡市新开汽车检测有限公司存在“1、豫GS895M、豫 GL7M57、豫 GF1568 车辆扫描阶段未按照国标执 行,未能扫描出最大轮边功率,出具合格报告;2、鲁 A3S0B0、豫 A536CQ 车辆在数据扫描阶段,降低标准,降低检验功率,出具合格报告”的违法问题。 2025 年 3 月 19 日,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单位进行现场核查,发现该单位以下问题属实,具体行为如下: 该单位 2025 年 2 月 14 日分别对车牌号为豫 GF1568、豫GL7M57、豫 GS895M 的柴油车使用加载减速方法进行检测,未扫描出最大轮边功率,改变了关键参数,导致后续排放数据检测阶段失去了真实的检测条件,但仍出具了合格检测报告单;经调取以上车辆原始检测数据(加载减速工况法检测过程数据),发现该单位在对豫 GF1568 进行检测时,在功率扫描阶段确定的最大轮边功率值为 61.8kw,但在100%VelMaxHP 点检验过程阶段检测到的最大轮边功率达到 84.4kw;对豫 GL7M57 进行检测时,在 功 率 扫 描 阶 段 确 定 的 最 大 轮 边 功 率 值 为 49kw , 但 在100%VelMaxHP 点检验过程阶段检测到的最大轮边功率达到57.3kw;对豫 GS895M 进行检测时,在功率扫描阶段确定的最大轮边功率值为 67.7kw,但在 100%VelMaxHP 点检验过程阶段检测到的最大轮边功率达到 77.3kw,不符合《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GB3847-2018)附录 B B2.3.2.4 标准“ 检测开始后,检测员应始终将油门保持在最大开度状态,直到检测系统通知松开油门为止。在试验过程中检测员应实时监控发动机冷却液温度和机油压力。一旦冷却液温度超出了规定的温度范围,或者机油压力偏低,都必须立即暂时停止检测。冷却液温度过高时,检测员应松开油门踏板,将变速器置空挡,使车辆停止运转。然后使发动机在怠速工况下运转,直到冷却液温度重新恢复到正常范围为止” 和附录 B B4.3.1 标准“进行功率扫描时,检测系统应显示吸收功率和排气污染物测量值随发动机转速变化的实时关系曲线。同时还需要在功率随发动机转速变化的实时曲线上确定最大轮边功率,并将扫描得到的最大轮边功率时的转鼓线速度记为真实的 VelMaxHP(注意:在首次对测功机系统进行计量认证时,需要对试验样车进行 3 次峰值功率的平行检测。检测结果应当满足下列要求, VelMaxHP 的变化不应超过 3 次平均值的±2.0%,而且最大功率读数不得超过最小功率读数的 105.0%) ” 的规定,存在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环 境违法行为。 2025 年 2 月 12 日,该单位在对柴油车豫 A536CQ 进行检测时,采用加载减速法检测过程中,在扫描阶段确定最大轮边功率为 56.5kw , 在 100%VelMaxHP 点 检 验 过 程 最 大 轮 边 功 率 为54.3kw,但在 80%VelMaxHP 点检验过程最大轮边功率为 33.1kw,在 80%VelMaxHP 点检验过程明显降低功率; 2025 年 2 月 18 日,该单位在对柴油车鲁 A3S0B0 进行检测时,采用加载减速法检测过 程 中 , 在 扫 描 阶 段 确 定 最 大 轮 边 功 率 为 68.7kw , 在100%VelMaxHP 点 检 验 过 程 最 大 轮 边 功 率 为 47.9kw , 但 在80%VelMaxHP 点 检 验 过 程 最 大 轮 边 功 率 为 56.2kw , 在 100%VelMaxHP 点 检 验 过 程 明 显 降 低 功 率 ; 该单 位 在 对 豫A536CQ 与鲁 A3S0B0 进行检测时,未按照《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GB3847-2018)附录 B 中 B4.3.3“在结束了功率扫描并确定了真实的 VelMaxHP后,控制系统应立即改变 PAU 负载,并控制转鼓速度回到真实的 VelMaxHP 值,以进行加载减速检测 (LugDown)。系统按照次序完成对以下两个速度段的检测:真实的 VelMaxHP 和 80%的VeIMaxHP,在两个检测工况的过渡过程中,转鼓速度变化率每秒最大仍不得超过 2km/h” 的要求出具了合格的检测报告,存在 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环境违法行为。
给予罚款壹拾柒万陆仟元(176000 元)的行政处罚并没收违法所得伍佰元(500 元)。
176000.00元
新乡市生态环境局
2025-06-10
2
豫0700环罚决字﹝2024﹞9号
2024年1月12日,接新乡市生态环境局印发《关于对全市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现场检查有关情况的通报》,交办该单位存在“1.检测时采样管插入深度不足40cm(豫GF509H、豫AE932J、豫GJC148);2.额定转速填写错误(豫GJ87N9、豫G3BF58)”的违法问题。 2024年1月1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单位进行现场检查核实,该单位2023年8月29日出具的车牌号豫G3BF58柴油机动车《在用车尾气排放检验(测)报告》、2023年8月30日出具的车牌号豫GJ87N9柴油机动车《在用车尾气排放检验(测)报告》,报告显示检测方法均为加载减速法,两辆柴油机动车额定转速应为3600 r/min、3800 r/min,但在尾气检测过程中,将两辆柴油机动车额度转速均填写为3200 r/min,额定转速填写错误,不符合《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GB3847-2018)加载减速法的检验检测规定要求。存在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环境违法行为。 2023年11月29日,该单位出具的车牌号豫GJC148柴油机动车《在用车尾气排放检验(测)报告》、2023年11月30日出具的车牌号豫AE932J柴油机动车《在用车尾气排放检验(测)报告》、2023年12月1日出具的车牌号豫GF509H柴油机动车《在用车尾气排放检验(测)报告》显示三辆柴油机动车检测方法均为加载减速法,检测结果合格。但你单位检测员在对上述三辆柴油机动车进行机动车排放检验过程中采样探头插入深度约30cm,不足40cm,不符合《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GB3847-2018)的规定要求。存在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环境违法行为。
给予罚款壹拾万零伍仟陆佰元(105600元)的行政处罚,并没收非法所得伍佰元(500元)。
105600.00元
新乡市生态环境局
2024-03-1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