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宁市天益百货超市经营部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沈芳芳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530181MAC4U2RL57 | 所属地区:云南省 |
| 企业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安宁市连然街道办事处宝兴社区居委会安温路21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安市监处罚〔2024〕206号
经查,2024年7月23日扣押的商品具体情况为:1.得力液体胶(125ml)3支,生产日期为2020年9月14日,保质期为24个月;2.得力液体胶(50ml)10支,生产日期为2021年7月9日,保质期为24个月;3.新款玻尿酸口罩16个,该商品上外包装上无任何生产商厂名和厂址的标识信息。上述商品是当事人从螺蛳湾商场的商户购进,2024年3月29日购进得力液体胶(125ml)12支,购进价格为2.9元/支,销售了9支,销售价格为6.9元/支;购进得力液体胶(50ml)24支,购进价格为1.2元/支,销售了14支,销售价格为2.9元/支。2024年4月27日购进新款玻尿酸口罩20个,购进价格为6元/个,销售了4个,销售价格为9.9元/个。故得力液体胶的货值金额为152.4元,违法所得为59.8元;新款玻尿酸口罩货值金额为198元,违法所得为15.6元。上述产品的货值金额共计350.4元,违法所得共计75.4元。
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商品,并处以违法销售商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销售过期和无厂名厂址的商品的违法行为,并建议作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过期和无厂名厂址的商品:得力液体胶(125ml)3支、得力液体胶(50ml)10支、新款玻尿酸口罩16个;
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柒拾伍元肆角正(¥75.40元);
3、对销售过期商品的行为处罚款:人民币贰佰元正(¥200.00元);
4、对销售无厂名厂址商品的行为处罚款:人民币壹佰元正(¥100.00元)。
以上2、3、4项罚没款金额合计人民币叁佰柒拾伍元肆角正(¥375.40元),上缴财政。
300.00元
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9-05
2
云市监昆安处罚〔2024〕123号
经查,当事人系整体接手安宁新天副食经营部,接手时共转入“嘉佰味美食骨肉相连串”12.156㎏(生产日期:2022年4月21日,保质期12个月),当事人接手后于2023年1月10日开始营业,至2024年4月28日我局检查时,当事人共销售了8.6㎏,剩余3.556㎏被我局扣押。上述“嘉佰味美食骨肉相连串”转入价为18.67元/㎏,销售价为19.8元/㎏,故货值金额为240.68元,违法所得为9.71元。
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行为,建议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超过保质期食品:“嘉佰味美食骨肉相连串”3.556㎏;
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玖元柒角壹分(¥9.71元);
3、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正(¥5000.00元)。
以上2、3项罚没款金额合计人民币伍仟零玖元柒角壹分(¥5009.71元),上缴财政。
5000.00元
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6-0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