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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州市临淇镇钧盛食品销售铺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张超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410581MA9MDL7G7P所属地区:河南省
企业地址:林州市临淇镇富源购物广场内10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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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林市监处罚〔2023〕163号
林州市临淇镇钧盛食品销售铺(张超)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违反了《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禁止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生产销售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掺假掺杂、超过保质期或者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的规定。
2023年4月23日,我局执法人员在你店检查时发现经营场所食品货架上摆放有8袋“雪伟小马哥”干脆片(规格:58克每袋,生产日期:2022年10月12日,保质期:180天)和5袋“雪伟小马哥”干脆棒,(规格:58克每袋,生产日期:2022年10月12日,保质期:180天),生产商:阜阳市雪伟食品有限公司,以上两种食品均已超过保质期。我局执法人员现场对上述过期食品进行了行政强制措施(扣押)。 经查,你店于2022年12月19日购进上述两种食品,购进价格2.3元每袋,销售价格3元每袋。你单位经营者陈述过期之后于2023年4月13日销售“雪伟小马哥”干脆片一袋,其他未销售,查明过期食品货值金额42元,违法所得0.7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现场检查笔录1份和现场照片2张;2、经营者张超询问笔录1份;3、你单位营业执照和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4、租赁协议复印件1份。 你店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禁止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生产销售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掺假掺杂、超过保质期或者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的规定。 针对以上违法事实,我局于2023年6月2日对你单位送达了(林)市监罚告〔2022〕132号《行政处罚告知书》,你单位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 参照《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7.3 <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四十四条之规定,为轻微违法行为表现情形:货值金额不超过 3000 元;或者具有《通 则》规定的其他从轻处罚情形。处罚标准:没收违法所得,没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和要求的食品和食品原料,处 1万元以上3.7 万元以下罚款。 依据《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小作坊和小经营店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没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和要求的食品和食品原料,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第四项“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掺假掺杂、超过保质期或者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的。”的规定,决定给予你店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雪伟小马哥”干脆片8袋和“雪伟小马哥”干脆棒5袋;2、没收违法所得零点柒(0.7)元;3、罚款人民币壹万壹仟元(11000.00)。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林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林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林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1000.00元
林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6-12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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