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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台江区老杨川悦餐饮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2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蔡赛英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350103MACTYWDP5X所属地区:福建省
企业地址: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瀛洲街道台江路95号元洪商场第4F层4F-T23店铺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榕台市监瀛处罚【2024】250号
经查:当事人陈述其于 2024年6月18日从马尾批发市场的水产商户处采购小海蚌(活)15斤、进货单价为14元/斤。当天,福建赛福安全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受本局委托对福州市台江区老杨川悦餐饮店采购使用的食品原料小海蚌(活)进行抽样检验。于2024年7月13日出具报告,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其中小海蚌(活)的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氯霉素项目不符合农业农村部公告 第250号《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单》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执法人员于2024年7月19日依法将《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结果通知单》(检验报告编号:2024SFJC013608)、《检验报告》(NO. 2024SFJC013608)直接送达给当事人。检验机构共抽样小海蚌(活)1.8公斤,备样数量0.9公斤,以单价28元/公斤购买,购进金额为75.6元。剩余小海蚌(活)9.6斤于6月18日全部作为食品原料销售食用完毕,因该店餐品不是按餐品单点,是分种类按照盘数计算消费金额,涉案食品原料小海蚌(活)是海鲜类装铁盘,铁盘为15元/盘,4个小海蚌(活)约0.8斤装1盘,剩余小海蚌(活)9.6斤约装12盘,盈利180元。当事人无法提供2024年6月18日涉案小海蚌(活)的进货凭证、进货商营业执照、产品检验合格证明等材料。因此,我局对当事人提供的涉案批次小海蚌(活)货值金额、违法所得情况根据现有证据予以认定。该批次小海蚌(活)货值金额为75.6+180=255.6元,违法所得共计255.6元。 截至目前,无消费者及当事人店内员工因食用涉案食品出现身体问题前往当事人处要求赔偿,也未有相关投诉。案发后,当事人立即于2024年7月21日起在该店门口贴出《召回公告》,截至8月9日,无消费者前往该店进行退款。 当事人在餐饮服务经营过程中采购使用的食品原料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当事人采购涉案食品原料时,未查验涉案食品原料供货者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进货凭证、产品检验合格证明等材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鉴于当事人案发后及时采取改正、召回或者赔付等措施,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符合《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从轻处罚的情形,综合考虑案件主体、客体、主观、客观及社会危害性等各因素,建议予以从轻处罚。 当事人在餐饮服务经营过程中采购使用的食品原料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行为,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予以处罚。现根据《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适用<食品安全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序号4)从轻情节C档的规定,经研究,建议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255.6元; 2.罚款人民币5000元; 以上罚没款合计人民币5255.6元。 当事人采购涉案食品时,未查验涉案食品原料供货者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进货凭证、产品检验合格证明等材料的行为,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予以处罚。经研究,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采购食品原料时,未索取供货者的进货凭证以及产品检验合格证明等材料的违法行为,并予以警告。 综上,经研究,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采购食品原料时,未查验产品检验合格证明等材料的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的以上违法行为合并处罚如下: 1.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255.6元; 3.罚款人民币5000元。 以上罚没款合计人民币5255.6元。
警告|罚款(5000元)|没收违法所得(255.6元)
5000.00元
福州市台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9-29
2
台市场监管瀛处罚﹝2024﹞250号
采购不合格食品原料
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255.6元;3.罚款人民币5000元。
5000.00元
福州市台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9-29

经营异常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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