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陕西昊良合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胡庚龙注册资本:10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610131MA6U90KM1A所属地区:陕西省
企业地址: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唐延南路11号逸翠园i都会4号楼1单元1914室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3-02-24
(2023)沪0114民初6472号
票据追索权纠纷
深圳市泰坦实业有限公司
西安致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陕西昊良合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上海佑逸管业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2
2023-02-24
(2023)沪0114民初6472号
票据追索权纠纷
深圳市泰坦实业有限公司
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西安致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海佑逸管业有限公司,陕西昊良合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嘉定区人民法院
3
2022-04-28
(2022)浙0102民初2991号
票据追索权纠纷
宁波茂能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上海佑逸管业有限公司,杭州荣锋科技有限公司,陕西昊良合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云波晨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西安致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河南祥爱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4
2022-04-28
(2022)浙0102民初3013号
票据追索权纠纷
宁波茂能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云波晨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陕西卓登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上海佑逸管业有限公司,河南祥爱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西安致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陕西昊良合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杭州荣锋科技有限公司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西税二稽罚﹝2026﹞5号
经检查,陕西昊良合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接受临沂华隆木业责任有限公司、绍兴市开信建筑科技有限公司2023年3月开具的13份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合计1,229,911.50元、税额合计159,888.50元,进项税额已认证抵扣(2023年3月抵扣46,017.68元、6月认证抵扣113,870.82元)。已接受清原满族自治县隆开环保科技有限公司2023年1月19日开具的1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021002126113发票号码00285146,金额13,274.34元,税额1,725.66元,进项税额已于当月认证抵扣。发票金额计入原材料账户,并已在当期结转成本。其中,①临沂华隆木业责任有限公司开具的9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检察院已认定你单位法定代表人章汉萍,其因公司进项税额不足,在没有真实交易,经祝浙东介绍,通过实际控制人杜广辉为自己虚开。②你单位书面说明及法定代表人章汉萍在询问笔录中主动说明,绍兴市开信建筑科技有限公司所开具4份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况同取得临沂华隆木业责任有限公司发票情况一致。③你单位书面说明清原满族自治县隆开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开具的1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实际业务为消防工程外包业务支出,而外包人员向你单位提供的材料费发票,且发票开具方与实际业务提供方不符。 结合你单位情况说明及对法人代表询问笔录,检查组对所提供的相关证据材料进行审核,①你单位所出具证据材料能够证明因日常施工中出现的临时采购未能取得发票,无法做账,因此,采用上述方法取得涉案发票。②你单位说明未严格审核实际业务提供方是否为发票开具方,也未审核实际业务是否与发票所开具内容相符。 综上所述,陕西昊良合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与开票企业临沂华隆木业责任有限公司、绍兴市开信建筑科技有限公司、清原满族自治县隆开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没有真实交易的情况下,接受以上三家企业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4份,税额合计161,614.16元。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34号)第一条“受票方利用他人虚开的专用发票,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税款进行偷税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有关规定追缴税款,处以偷税数额5倍以下的罚款;进项税金大于销项税金的,还应当调减其留抵的进项税额。利用虚开的专用发票进行骗取出口退税的,应当依法追缴税款,处以骗税数额5倍以下罚款”之规定,属受票方利用他人虚开的专用发票,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税款进行偷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33号《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未就其虚开金额申报并缴纳增值税的,应按照其虚开金额补缴增值税;已就其虚开金额申报并缴纳增值税的,不再按照其虚开金额补缴增值税。税务机关对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给与处罚。
对你单位并处少缴税款一倍罚款,罚款金额169,307.82元(增值税罚款161,614.16元、城市维护建设税罚款5,656.50元、企业所得税罚款2,037.16元)
169307.82元
国家税务总局西安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2026-01-0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