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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金门建材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涂翔宇注册资本:50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451100561570054L所属地区:广西
企业地址:广西贺州市八步区仁义镇大桂山林场蝴蝶站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3-07-31
(2023)桂1102民初2656号
买卖合同纠纷
唐**
唐**,钱*,广西华晨陶瓷有限公司,广西金门建材有限公司
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
2
2023-07-31
(2023)桂1102民初2655号
买卖合同纠纷
广西华晨陶瓷有限公司
唐**,唐**,唐**,清远市贵诚贸易有限公司
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
3
2021-07-12
(2021)粤1284民初2985号
运输合同纠纷
广东朝成翔投资有限公司
广西金门建材有限公司
四会市人民法院
4
2021-03-04
(2021)桂1102民初312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江西省三一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广西金门建材有限公司
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
5
2019-07-25
(2019)桂1102民初1602号
买卖合同纠纷
广西金门建材有限公司
苏**
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3-06-15
(2023)桂1102民初2655号
买卖合同纠纷
广西华晨陶瓷有限公司
清远市贵诚贸易有限公司,唐**,唐**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3-05-30
2023-04-06
(2022)桂1102民初3236号
买卖合同纠纷
广西金门建材有限公司、唐**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2
2023-05-30
2023-04-06
(2022)桂1102民初3235号
买卖合同纠纷
广西金门建材有限公司、唐**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3
2023-04-04
2023-03-31
(2022)桂1102民初2777号
承揽合同纠纷
罗**、广西金门建材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4
2023-03-29
2022-11-04
(2022)粤1826民初763号之二
买卖合同纠纷
唐**、广西华晨陶瓷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5
2022-05-08
2022-03-01
(2022)桂1102民初422号
买卖合同纠纷
佛山市宏宸陶瓷有限公司、广西金门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6
2021-08-02
2021-06-23
(2021)桂1102民初312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江西省三一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与广西金门建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6200.00元
民事案件
7
2020-09-24
2016-11-21
(2016)粤0604民初12242号
买卖合同纠纷
佛山市阳光陶瓷有限公司、广西金门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2850000.00元
民事案件
8
2020-01-03
2019-12-19
(2019)桂1102执1683号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广西金门建材有限公司申请苏**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普通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执行案件
9
2019-10-22
2018-09-28
(2018)粤0606民初15926号
买卖合同纠纷
佛山市顺原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与广西金门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1054179.85元
民事案件
10
2019-10-01
2019-08-06
(2019)桂1102民初1602号
买卖合同纠纷
广西金门建材有限公司与苏**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324832.95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贺环罚字〔2026〕9号
2025年7月2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你公司处于生产状态,1#生产线正在运行生产,2#生产线处于停产状态,废气治理设施及在线监控设备均处于正常运行状态。检查当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科学院监测人员对你公司1#生产线干燥塔(废气排放口2号)、脱硫塔(废气排放口3号)进行取样监测。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科学院于7月29日出具的监测报告(环科测字(气)〔2025〕第F-121号),监测结果显示:你公司废气排放口2号CEMS氮氧化物、颗粒物相对误差比对结果均不符合《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75-2017)的相关指标要求,比对不合格;废气排放口3号CEMS二氧化硫绝对误差、颗粒物相对误差比对结果均不符合《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75-2017)的相关指标要求,比对不合格。
处罚款人民币贰万捌仟肆佰玖拾肆元整(¥28494元整)。
28494.00元
贺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6-02-12
2
贺环罚字﹝2025﹞82号
2025年7月2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你公司处于生产状态,1#生产线正在运行生产,2#生产线处于停产状态,废气治理设施及在线监控设备处于运行状态。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科学院监测人员对你公司1#生产线干燥塔(废气排放口2号)、脱硫塔(废气排放口3号)进行取样监测,监测因子为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氧含量、烟温、烟气流速、含湿量;监测频次为颗粒物、烟气流速、烟温连续取样三次,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氧含量连续取样六次。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科学院7月29日出具的监测报告(环科测字(气)〔2025〕第F-121号)结果显示,你公司1#生产线干燥塔(废气排放口2号)的颗粒物基准氧含量排放浓度为56.8mg/m³,1#生产线脱硫塔(废气排放口3号)的颗粒物基准氧含量排放浓度为42.7mg/m³,超过《陶瓷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5464-2010)及其修改单中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30mg/m³的0.89倍和0.42倍。
处以罚款
200224.00元
贺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5-11-27
3
(贺八)应急罚﹝2024﹞事故4-1号
一是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不到位。从业人员不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在使用安全带无法挂扣问题得不到解决的情况下开展作业活动。二是组织安排无高处作业证人员进行厂房修缮工程作业。严X恩、周X辉、严X林、严X钱、陶X德(共5人)未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高处作业证。三是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作业场所未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在开展厂房修缮作业过程中存在高处坠落危险,作业现场未设置明显的“小心坠落”警示标志牌。四是未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厂房修缮工程未制定施工作业方案,作业现场未安排监护人。五是未向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未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从业人员佩戴的安全带(三点式)不符合高处作业个体安全防护要求,未使用安全绳;周国辉佩戴安全帽未系紧牢固,在坠落过程中安全帽被甩掉,造成头部受伤。
决定对广西金门建材有限公司作出处人民币伍拾叁万元整(¥530000.00)罚款的行政处罚。
530000.00元
贺州市八步区应急管理局
2024-06-05
4
贺环罚字﹝2023﹞15号
2023年5月30日凌晨,贺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对广西金门建材有限公司开展夜间检查时,发现该公司煤气发生炉附近的煤焦油池旁,有一辆罐车(车牌号粤AFD618,粤AFZ27挂)灌装了疑似危险废物煤焦油,企业管理员未能提供罐车装运疑似危废液体的有关转运手续,其自称将酚水装入罐车是为了在厂区内转运。经鉴定,罐车内物质为危险废物煤焦油。广西金门建材有限公司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4月29日修订)第七十九条“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要求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不得擅自倾倒、堆放。”的规定。该案于2023年8月10日由贺州市生态环境局批准立案。贺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陶建强、邹昌雄、尹国栋、周波等人通过现场勘察、调查询问等方式进行了调查取证,于2023年10月8日完成调查取证工作,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br/>一、当事人基本情况<br/>广西金门建材有限公司,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地址位于广西贺州市八步区仁义镇大桂山林场蝴蝶站,法定代表人是涂翔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是91451100561570054L,主要经营范围包括陶瓷制品的生产、销售;陶瓷原材料、钢材、建材的购销;配套纸箱产品加工。<br/>二、查明的违法事实及主要证据<br/>广西金门建材有限公司年产3960万平方米高档陶瓷抛光砖生产项目(一期)于2013年1月11日通过环保审批(贺环管〔2013〕2号),2015年3月通过变更环保审批(贺环管〔2015〕9号),2017年1月16日通过竣工环保验收(贺环验〔2017〕3号),2020年4月30日取得排污许可证(证号91451100561570054L001V)后开始正常生产。该公司生产过程产生的危险废物煤焦油,按要求必须贮存在地埋式煤焦油池中,再交由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利用。<br/>2023年5月30日凌晨,广西金门建材有限公司在未办理危废转运手续的情况下,将该公司煤气发生炉附近地埋式煤焦油池旁边两个临时存储罐内的疑似煤焦油通过管道抽取灌装到无危废装运资质的罐车(车牌号粤AFD618,粤AFZ27挂)里,企业现场人员自称是将酚水装入罐车准备厂内转运到二车间仿石砖生产车间旁边的池子里暂存。为查明罐车内物质是否属于危险废物,2023年6月1日,贺州市生态环境局委托南宁海关技术中心对罐车灌装的疑似危险废物煤焦油进行技术鉴定,2023年7月29日,贺州市生态环境局收到南宁海关技术中心出具的危险废物鉴别报告,鉴定结果显示罐车内物质为危险废物煤焦油。<br/>经调查,罐车和二车间仿石砖生产车间旁边的池子均不属于该公司煤焦油贮存设施。二车间仿石砖生产车间旁边的池子尚未储存煤焦油,罐车上贮存的危险废物煤焦油重量经过磅为28530千克(28.53吨)。<br/>2023年7月4日,该公司组织人员将罐车内煤焦油抽回到地埋式煤焦油池内。<br/>广西金门建材有限公司未按规定贮存危险废物的违法行为未造成突发环境事件,无媒体曝光或有效投诉。<br/>本次违法行为发生前两年内,广西金门建材有限公司未被环保部门处罚过。<br/>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br/>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危险废物鉴别报告、现场照片、现场勘查示意图、涂翔宇(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等定性和定量证据证明广西金门建材有限公司涉嫌未按规定贮存危险废物的违法行为和情节程度。<br/>三、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和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br/>(一)违反的法律法规<br/>广西金门建材有限公司涉嫌未按规定贮存危险废物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4月29日修订)第七十九条“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要求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不得擅自倾倒、堆放。”的规定。<br/>(二)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br/>《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4月29日修订)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六)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或者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和第二款“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所需处置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二十万元的,按二十万元计算”。<br/>四、处理建议<br/>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桂环规范〔2023〕3号)的规定,广西金门建材有限公司涉嫌未按规定贮存危险废物违法行为的自由裁量情况如下:<br/>(1)违法行为个性裁量基准和共性裁量基准为:违法事实为贮存、利用、处置场所已建设危险废物污染防治措施,但危险废物污染防治措施不规范;危险废物或者混合物数量为20吨以上;违法后果为未造成突发环境事件;两年内环境违法次数(不含本次)为未受过环境行政处罚;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为30天以下;配合调查情况为积极配合调查;区域影响为县级行政区域内;社会影响为无媒体曝光或有效投诉。相应的裁量系数A的裁量等级为:共性裁量基准中违法后果对应的裁量等级数值是1,其他裁量因子对应的裁量等级数值分别是2,5,1,1,1,1,1。<br/>(2)违法行为修正裁量基准为:主观过错程度为故意;改正态度为立即改正;补救措施为采取补救措施,环境影响未扩大;经济承受度为一般企事业单位;产业结构类型为其它类。相应的修正系数B的裁量等级分别为2,-2,0,0,0。<br/>(3)根据附件中的固定裁量公式计算法计算可得裁量处罚金额为148195元。<br/>建议对广西金门建材有限公司处以人民币壹拾肆万捌仟壹佰玖拾伍元整(¥148195)的罚款,同时责令其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处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100000元整)
100000.00元
贺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3-11-08
5
贺八市监处罚﹝2023﹞234号
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产品(仿古艺术瓷砖和仿古地砖)
1.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涉案产品(仿古艺术瓷砖和仿古地砖);2.没收涉案产品(仿古艺术瓷砖和仿古地砖共24片);3.并处涉案产品货值金额(99220.4元)1倍即99220.4元的罚款;4.并处没收违法所得18142元。
99220.40元
贺州市八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9-2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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