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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雁塔区韩秀枝生熟牛羊肉店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韩秀枝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610113MA6WPF2M7J所属地区:陕西省
企业地址:西安市雁塔区鑫朱雀农贸批发市场负一层B1-10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西雁市监处罚〔2026〕159号
当事人基本情况:西安市雁塔区韩秀枝生熟牛羊肉店(个体工商户);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10113MA6WPF2M7J;住所: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鑫朱雀农贸批发市场负一层B1-10号;经营者:韩秀枝;《食品经营许可证》证号:JY6101131015143,经营项目:预包装食品(含冷藏冷冻食品)销售、散装食品(含冷藏冷冻食品)销售、含散装熟食销售,发证时间:2024年05月30日。 案件来源、调查经过及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 2026年5月15日我局收到华研检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报告》(No:SP202603601)。报告显示我局执法人员周挺、牛栋2026年4月30日在西安市雁塔区韩秀枝生熟牛羊肉店(购进日期2026年4月30日,于咸阳市秦都区金鸿源食品加工厂(个体工商户)购进),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1计)项目不符合GB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6年5月20日,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现场送达了《检验报告》(No:SP202603601),并告知收到通知书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可申请复检。2026年5月2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店受委托人进行询问调查,其称该批次卤牛肚是2026年4月30日从咸阳市秦都区金鸿源食品加工厂(个体工商户)以38元/kg购进,共计60kg,付款金额2280元;该批次卤牛肚除1.05kg被监督抽检抽样外,剩余的58.95kg以46元/kg全部零售完毕,计算违法所得为480元。 调查认定的事实:现查明,西安市雁塔区韩秀枝生熟牛羊肉店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共计60kg,货值金额2760元,违法所得480元。
罚款50000元,没收违法所得480元。
50000.00元
西安市雁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6-24
2
西市监处罚〔2023〕14-0541号
当事人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报送年度报告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市场主体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公示年度报告和登记相关信息。”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三条“市场主体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的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条“市场主体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公示或者报送年度报告的,由登记机关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应予处罚,建议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报送年度报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市场主体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公示年度报告和登记相关信息。”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三条“市场主体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的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条“市场主体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公示或者报送年度报告的,由登记机关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进行处罚,决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罚款1000元。
1000.00元
西安市雁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9-1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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