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兴宁区千到便利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黄志江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450102MA5Q0F6F13 | 所属地区:广西 |
| 企业地址:南宁市兴宁区南梧路6号瀚林山水源13号楼一层106号商铺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南兴市监处罚【2023】229号
2023年6月18日, 我南宁市兴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南宁市兴宁区烟草专卖局移送的南宁市兴宁区千到便利店(黄志江)无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案件,接案后,我局兴东市场监督管理所迅速组织执法人员对该案进行初步审查,认为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的规定,依法应当受到行政处罚。当日,经局领导批准立案调查。立案后,我办案人员就此案对经营主进行了询问并做了大量的调查取证等工作。
经查明,当事人南宁市兴宁区千到便利店(黄志江)于2020年10月26日办理《营业执照》并对外从事经营活动,在未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以盈利为目的,擅自对外经营各种品牌烟草制品零售业务。2023年6月08日,南宁市兴宁区烟草专卖局的执法人员依法对南宁市兴宁区南梧路6号瀚林山水源13号楼一层106号商铺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当场查获了当事人待售的货值金额为人民币伍仟肆佰陆拾肆元伍角(¥5464.50)的各种品牌的香烟制品贰拾贰点柒(22.70)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建议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
并建议对当事人作罚款人民币贰仟柒佰叁拾贰元整(¥2732.00元)的行政处罚。
2732.00元
南宁市兴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8-30
2
南兴市监处罚【2023】162号
2023年5月4日, 我局接到南宁市兴宁区烟草专卖局移送的南宁市兴宁区千到便利店(黄志江)无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案件,接案后,我局兴东市场监督管理所迅速组织执法人员对该案进行初步审查,认为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的规定,依法应当受到行政处罚。当日,经局领导批准立案调查。立案后,我局办案人员就此案对经营者进行了询问并做了大量的调查取证等工作。
经查明,当事人南宁市兴宁区千到便利店(黄志江)于2020年10月26日办理《营业执照》并对外从事经营活动,在未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以盈利为目的,擅自对外经营各种品牌烟草制品零售业务。2023年4月27日,南宁市兴宁区烟草专卖局的执法人员依法对南宁市兴宁区南梧路6号瀚林山水源13号楼一层106号商铺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当场查获了当事人待售的货值金额为人民币肆仟玖佰贰拾伍元整(¥4925.00)的各种品牌的香烟制品,共25.80条。
综上,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并决定处罚如下:
罚款人民币贰仟贰佰陆拾贰元伍角(¥2262.50),上缴国库。
2262.50元
南宁市兴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7-21
3
南兴市监处罚〔2023〕99号
经查明,当事人南宁市兴宁区千到便利店(黄志江)于2020年10月26日办理《营业执照》并对外从事经营活动,在未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以盈利为目的,擅自对外经营各种品牌烟草制品零售业务。2023年2月10日,南宁市兴宁区烟草专卖局的执法人员依法对南宁市兴宁区南梧路6号瀚林山水源13号楼一层106号商铺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当场查获了当事人待售的货值金额为人民币伍仟贰佰零陆元整(¥5206.00)的各种品牌的香烟制品贰拾贰点壹(22.10)条。
经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的规定作出如下处罚:
1.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
2.罚款人民币贰佰元整(¥1041.20),上缴国库。
200.00元
南宁市兴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5-1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