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湖北鸿江食品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涂书凡注册资本:5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420222MADUNNLK3X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湖北省黄石市阳新县城东新区白杨村卢家湾7号一层1号商铺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阳新市监处罚〔2026〕244号
当事人销售的水龙头,各项性能参数符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水效标识的产品目录》(CWL01-2023)中的“水嘴”类别属于列入目录的产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水效标识管理办法》第八条:“ 凡列入《目录》的产品,应当在产品或者产品最小包装的明显部位标注水效标识,并在产品使用说明书中予以说明。对于网络交易,销售者应当在产品信息展示主页面醒目位置展示相应的水效标识。”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三条:“ 销售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的规定,构成了经营未标注水效标识的水龙头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经营未标注水效标识的水龙头的违法行为,依据《水效标识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一)项:“违反本办法规定,销售者(含网络商品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通报,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一) 销售应当标注但没有标注水效标识的产品的;”的规定,应当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予以通报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予以通报并处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10000.00元
阳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7-2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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