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舜景贸易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戴小雅 | 注册资本:5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40111MACCMF9E25 | 所属地区:广东省 |
| 企业地址:广州市白云区大金钟路116号404房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穗云市监处罚〔2025〕1748号
当事人:广州舜景贸易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1MACCMF9E25;
住所:广州市白云区大金钟路116号404房;
法定代表人:戴小雅;
2025年10月9日,当事人主动到我局景泰所反映其未在法定期限内公示2023年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因当事人涉嫌未按照规定公示年度报告,我局依法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公示2023年年度报告,后于2025年4月25日在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公示2022年年度报告。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询问笔录、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我局履行了法定职责,依法对当事人进行检查及调查;
2.当事人《营业执照》,证明当事人的经营资质;
3.当事人于2025年4月25日公示2023年年度报告截图,证明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公示2023年年度报告。
我局于2025年10月22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鉴于当事人不具备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不予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从重行政处罚情形,符合《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七条“不具备法律、法规、规章及本规定规定的不予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从重行政处罚情形的,应当给予一般行政处罚”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适用一般情节进行处罚。
本案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违法事实清楚,从现有证据可认定当事人未按规定公示年度报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市场主体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公示年度报告和登记相关信息”、《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当年设立登记的企业,自下一年起报送并公示年度报告”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市场主体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条“市场主体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公示或者报送年度报告的,由登记机关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以罚款5000元。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纳到指定银行。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天内,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白云区景云路13、15号,电话:020-36500250)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5000.00元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0-3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